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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路话语】司法封堵“阴阳合同”,期望让纳税能成为自觉

 2024/03/19/ 16:16 来源:每日甘肃网-丝路话语 冯海宁

  □ 冯海宁

  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各类危害税收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法惩处犯罪,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税收秩序。《解释》首次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手段明确列举,引发关注。(3月18日央视新闻)

  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其中的“阳合同”一般对外,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阴合同”一般对内,体现双方真实意思。近年来,在房地产和影视领域的报道中,我们经常看到“阴阳合同”。实际上,签订“阴阳合同”现象存在于多领域。

  例如在项目招投标、商铺出租等活动中也存在“阴阳合同”。虽然双方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的目的不同,但多数目的都是为了避税。也就是说,通过做低“阳合同”的价格以便少缴税,事实上按照“阴合同”进行操作。这种把戏,既破坏了税收秩序,又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受益者则是当事人。

  以影视领域为例,多起明星偷逃税案件均涉及“阴阳合同”,例如在明星范某某、郑某偷税漏税案中,均曝出“阴阳合同”。为此,国家有关部门曾联合印发文件,明确要求对“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加强治理。随着“直播经济”的崛起,“阴阳合同”也开始出现在一些网红主播偷逃税案件中。

  对于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的逃税行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明确了纳税人逃税行为的处罚标准,使逃税人受到惩罚。

  为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上述《解释》首次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手段明确列举,十分及时和必要。因为通过“阴阳合同”逃税呈增加趋势,损害收入公平,危害国家税收,侵蚀国家经济基础,破坏社会诚信体系。只有将签订“阴阳合同”列为逃税手段,才能增强刑法的惩戒力震慑力。

  虽然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确定了逃税罪,对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明确了相应处罚标准,但还有必要在司法实践中列举逃税手段。《解释》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手段明确列举,指导、规范司法机关将“阴阳合同”认定为逃税手段,依法惩治这种逃税行为。

  如此一来,通过“阴阳合同”逃税的纳税人,都有可能面临刑法惩罚。这对其他纳税人而言,无疑增加了震慑力,可倒逼纳税人增强自觉纳税的法治意识。可以说这对防范税收流失、维护税收公平、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有积极意义。特别是娱乐明星、二手房交易、招投标领域的合同当事人要谨记法之严。

  可能有人认为,纳税人逃税的手段或方式远不止是“阴阳合同”。以影视圈为例,成立个人工作室、签订阴阳合同、注册在税收洼地、片酬分期付款、将收入转化为投资股权红利或借款,都是明星逃税手段且在不断创新。《解释》虽未逐一列举,但一个“等”字表明其他逃税行为也在依法治理之列。

  针对部分纳税人多样化的、不断翻新的逃税手段,既要逐一封堵漏洞,也要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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