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广阔
6月20日下午,成都市天府新区16岁的少年纵身跳河救狗,却意外溺水失联,引发广泛关注。搜救人员和少年家属在现场搜寻了两天两夜,但不幸的消息还是传来。22日下午,少年的遗体被打捞上岸。有律师称,不论少年在施救时是明知“救人”还是“救狗”,都可以构成“见义勇为”。(6月23日《华西都市报》)
16岁的花季少年,因为救一条掉进河里的狗,最终永远离开了这个世界,留给父母家人的是无尽的悲痛。事发之后,无数网友为他见义勇为的行为点赞的同时,也为他的离去感到无比惋惜。同时,一个问题也引起了大家的关注,那就是这名16岁少年因为帮别人救助掉进河里的宠物狗而殒命,他的行为能不能被认定为见义勇为。
之所以有这样的疑问,是因为事发之后,有目击者表示事发时两个女孩在岸边叫“救命”,当时以为有人掉进了河里,所以跳下去救人,但是也有现场目击者表示,两个女孩本来就说是自己的狗掉进了河里,是狗落水了,没说是人。很多网友的疑问是,如果当事少年明知道是一条狗掉进了河里,也下去救,那么是否能够被认定为见义勇为?
有此疑问的网友,显然对法律层面的见义勇为概念认识不够充分。见义勇为是指不顾个人安危通过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进行抢险、救灾、救人等方式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一种行为。从这个定义已经可以看出,不管你下水救的是人,还是人的财物,都属于见义勇为。而在该事件中,当事少年即便明知道是一条狗掉进了河里,然后下水去救,那么他的行为仍旧是见义勇为,因为这条狗本身就是狗主人——岸上求救女孩的财产。
更进一步说,如果其施救时明知是“救人”或误以为是“救人”,但实际是“救狗”,仍旧属于见义勇为,因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要看施救人当时的心态和目的。即便少年当时明知是“救狗”,其仍然可以构成见义勇为,因为其主观动机是为了避免他人财产受损,为的是保护他人财产安全,符合见义勇为的定义。
与此同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所以就此事而言,救人少年的家人可以要求狗的主人进行适当补偿。当然,这是另外一个层面的问题了。
不过,这件事也有值得反思与警醒的地方,那就是要告诉我们身边的青少年,面对他人陷入险境的情况,当青少年想出手营救的时候,最好先保障自己的安全,避免自己也陷入危险境地。具体到这件事,如果已经知道是一条狗落水,即便有人求助,其实也是完全可以拒绝下水营救的,毕竟人的生命,要远远高于狗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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