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冯海宁
日前,广西北海市人民政府官网公布了一则《关于停止使用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证的公告》,公告称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行政执法职责,划归相关主管部门承担,不再保留市行政综合执法局。此举引发热议,不少网民认为,北海此举是取消了城管部门。北海多个部门向记者表示,取消城管是误解,“没有(取消城管),职能下放到城区。”(6月18日纵览新闻)
所谓城管,是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简称。这一部门存在于每个城市,甚至存在于很多乡镇。今天很多城市环境有序、文明、干净、整洁,应该说城管发挥了很大作用。但由于地方政府多个部门的执法职责集中于城管身上,城市管理很多矛盾自然转移到城管身上,加之城管人员粗暴对待菜农、摊贩的公共事件一再发生,所以,关于城管的争议比较大。有人曾呼吁“取消城管”。如今,北海市率先撤销城管,使得城管“存与废”再度成为热议话题。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成立于2019年3月,明显晚于很多城市设立城管的时间。随着2015年12月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召开,《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 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很多城市组建了城管部门,整合了多领域执法职责。其中,北海城管整合11个领域的行政执法职责。当时成立这个综合执法部门,既出于城市管理需要,也是顺大势而为。如今,北海市又突然出现“城管职能下放”,这是不是一种新趋势?
可能在有人看来,北海城管5年后宣告撤销,说明“城管实验”很不成功,当地机构改革反复无常,“瞎折腾”。但在笔者看来,包括北海市在内的所有城市,当初设立城管部门并非头脑发热,而是经过实践摸索而来。有资料显示,我国城管制度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最早可追溯到1978年。至于今天北海为何又撤销城管,大概是政府机构改革的需要。从某种意义而言,当初设立城管与如今撤销城管,都是一种探索。至于探索的成败,可以专门来讨论。
坦率说,我国城管制度总体而言是成功的。从制度层面看,2017年住建部发布《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以及2021年修订通过的《行政处罚法》,确认国家在城市管理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使城管执法有法可依,制度体系更加健全。从实践来看,城管执法总体上越来越文明,“柔性执法”“温暖执法”不时出现,获得肯定。在城市管理方面,原来“九龙治水”的局面得到纠正,城市管理的文明水平、规范化程度得到提升。
北海市“城管职能下放”也是种探索。从上述公告来看,将城管部门在多领域的行政执法职责,又还给相关主管部门,下放到城区。这种探索也是有一定意义的,譬如,城区相关职能部门可近距离服务于城市管理和市民;有利于倾听基层群众意见,用服务体现城市温情;相关职能部门重新拥有行政执法权限,有利于完整落实职责,使权责更统一。但如此一改,城区相关部门能否落实好行政执法职责,城市管理会不会倒退?是未来一段时间值得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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