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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路话语】实施“游客黑名单”应遵循法治思维

 2024/06/18/ 16:30 来源:每日甘肃网 付彪

  付彪

  一段时间以来,国内多个景区都有将具有不文明行为的游客列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即旅游黑名单),甚至终身禁入的情形。受访专家认为,景区将旅游违规者列入黑名单,或者对旅游严重违规者作出终身禁入或者永久禁入的决定,是推进诚信旅游、文明旅游和保护名胜古迹等景区景点公物的重要手段和路径选择。但对游客实行终身禁入需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应当严格限制,依法谨慎使用。(6月17日《法治日报》)

  为惩戒游客不文明行为,2016年实施的《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予以了明确规定,提出将9种游客在境内外旅游过程中发生的因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公序良俗,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这被业内称之为“游客黑名单”。根据《暂行办法》,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前应经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为1年至5年,实行动态管理。

  将不文明行为的游客列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应该说是一种有效的治理手段,能够产生一定的震慑力,为减少旅游业中的不文明行为或不良事件发挥了正向约束作用。然而,与每年网络上曝光的“任性”游客数量相比,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并不多,反而是各地的景区公布了不少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对此,有不少人提出了疑惑:景区对旅游不文明行为,能否对游客进行像“终身禁入”这样严厉的惩戒?

  从法治角度来说,根据《暂行办法》,景区发现、媒体报道或社会公众举报的旅游不文明行为,应由不文明行为发生地的旅游主管部门予以调查核实,并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之后才能列入“游客黑名单”。这意味着,景区是无权将游客列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毕竟其并不具备政府职能,也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以景区名义将“任性”游客列入“黑名单”的行为,应归于合同行为,属于民事主体履行合同的解除、终止的行为。

  “游客黑名单”制度具有记录、公示、惩戒等功能,特别是社会公示是其发挥信用约束力的重要环节,有利于警示更多人,但也容易侵犯游客的隐私权、名誉权等。正因此,现实中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游客黑名单”往往不多。而景区基于其管理权和相关征信规则实施的“游客黑名单”,特别是其作出的“终身禁入”“永久禁入”等决定,与一般暂时性限制不同,因其具有严厉的侵益性,无疑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才行。

  2020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在解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时表示,所有信用措施的运用包括纳入信用记录、列入“黑名单”等,都要有国家和地方出台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严格依法依规,而不能仅仅以地方政府及部门文件就作出纳入信用信息记录、列入“黑名单”或者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等决定。据此,实施“游客黑名单”也必须首先考虑“是否合法”。

  在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背景下,不以法治思维来实施“游客黑名单”的行为应该严格限制。针对一些景区自行主导设置“游客黑名单”或者“终身禁入”的情形,有必要从立法层面对谁有权作出、列入范围、列入程序及其法律后果作出正确界定,真正实现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有法可依和执法必严,进一步提高旅游文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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