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忠德
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中指出,有关地方性法规关于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与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针对这一问题,法工委认为应按照上位法规定的精神予以修改。(12月28日《南方都市报》)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烟花爆竹的销售和燃放应当符合相关管理规定,以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然而,一些地方政府在实施过程中,采取了“一刀切”的禁燃措施,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
全面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问题,认识上有分歧,实践中也较难执行。一方面,禁燃令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减少空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另一方面,烟花爆竹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和民俗价值,全面禁止销售和燃放,既不利于传统文化的传承,也可能影响民众的情感认同。
针对这一问题,法工委经审查认为,应按照上位法规定的精神予以修改。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这一问题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这意味着,未来的烟花爆竹管理政策应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兼顾环境保护和民俗文化传承,实施科学合理的防控措施。
首先,地方政府在制定烟花爆竹管理政策时,应充分调研和评估本地区的环境、文化、社会等因素,确保政策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同时,要尊重民意,倾听民众诉求,避免简单粗暴的执法手段。
其次,政府应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销售、燃放等环节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效实施。对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烟花爆竹,应坚决予以查处,从源头上杜绝安全隐患。
此外,政府还应加大对烟花爆竹替代产品的研究和推广力度,引导企业研发环保、安全的新型烟花爆竹,以满足民众的消费需求。同时,鼓励举办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引导民众积极参与,传承和弘扬传统文化。
地方性法规全面禁燃禁售烟花爆竹不合法,依法修改势在必行。在新的形势下,地方政府应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发挥法治精神,实施科学合理的烟花爆竹管理政策,既保障环境质量,又传承民俗文化。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烟花爆竹管理的可持续发展,为建设美丽中国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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