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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路话语】职工“过劳死”单位该赔偿,警示用工要规范

 2023/02/09/ 21:02 来源:每日甘肃网-丝路话语

  江德斌

  在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布的2022年十大典型案例中,一起因劳动者“过劳死”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引人关注。法院判决指出,劳动者在非工作场合、非工作时间发生“过劳死”损害时,虽通常无法认定为工伤,但这不能排除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2月9日《工人日报》)

  职工“过劳死”是基于劳动用工引起的,根源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直接或者间接致使劳动者过度劳累而出现死亡的情况,诱因则是由于正常工作规律和生活规律遭到破坏,过度劳累造成身体疲乏,健康状况受到严重影响,不堪重负而猝死。可见,“过劳死”是因为工作过度劳累所致,属于工伤和侵权,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责任和侵权责任,并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我国对“过劳死”尚无明确的法律概念,只在《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所以,如果在这个范围内死亡,符合工伤赔偿标准,相对容易裁决,争议不大。但是,如果在下班后死亡,就不在规定之中,很难认定是否属于“过劳死”了,容易引发责任赔偿争议,对此社会各界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而在本案中,法院判定下班后死亡是否属于“过劳死”,乃是依据公安出示的死亡鉴定,“生前工作劳累等情况可以是其冠心病急性发作的诱因”,且朱某丙在2019年7月连续工作31天,每天均有加班,工作时间严重超过法定劳动时间。由此认定朱某丙死亡的直接原因系自身疾病,但公司违法用工行为与之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具有高度可能性,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可见,法院认为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行为,可以作为“过劳死”的判断依据。按照《劳动法》规定我国实施“八小时工作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由此可见,如果劳动者每月加班工作时间超过规定,就能认定为“过劳死”,不再受到是否“在上班时间或工作岗位”的限制。

  本案的裁决结果,也是对用人单位的警示,需要依法规范用工,不要过度加班。近些年来,部分行业存在违规强制加班、超长加班现象,且演变成畸形的“加班文化”,用人单位不以违法为耻,反而找各种借口PUA职工,用各种手段隐瞒加班证据,试图逃避监管和法律制裁。长期过度加班导致劳动者身心疲惫,健康状况受到严重影响,频频发生“过劳死”案件,给劳动者家庭和社会造成巨大损失,引起社会舆论的强烈批评。

  因此,基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需加快立法,将“过劳死”的法律概念加以厘清,作出合理的司法解释。各地法院在司法判决的实践过程中,应依法采纳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法律规定,强化法律威慑力,让用人单位付出代价,以主动放弃丑陋的“加班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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