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德斌
在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布的2022年十大典型案例中,一起因劳动者“过劳死”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引人关注。法院判决指出,劳动者在非工作场合、非工作时间发生“过劳死”损害时,虽通常无法认定为工伤,但这不能排除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2月9日《工人日报》)
职工“过劳死”是基于劳动用工引起的,根源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直接或者间接致使劳动者过度劳累而出现死亡的情况,诱因则是由于正常工作规律和生活规律遭到破坏,过度劳累造成身体疲乏,健康状况受到严重影响,不堪重负而猝死。可见,“过劳死”是因为工作过度劳累所致,属于工伤和侵权,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责任和侵权责任,并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我国对“过劳死”尚无明确的法律概念,只在《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所以,如果在这个范围内死亡,符合工伤赔偿标准,相对容易裁决,争议不大。但是,如果在下班后死亡,就不在规定之中,很难认定是否属于“过劳死”了,容易引发责任赔偿争议,对此社会各界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而在本案中,法院判定下班后死亡是否属于“过劳死”,乃是依据公安出示的死亡鉴定,“生前工作劳累等情况可以是其冠心病急性发作的诱因”,且朱某丙在2019年7月连续工作31天,每天均有加班,工作时间严重超过法定劳动时间。由此认定朱某丙死亡的直接原因系自身疾病,但公司违法用工行为与之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具有高度可能性,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可见,法院认为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行为,可以作为“过劳死”的判断依据。按照《劳动法》规定我国实施“八小时工作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由此可见,如果劳动者每月加班工作时间超过规定,就能认定为“过劳死”,不再受到是否“在上班时间或工作岗位”的限制。
本案的裁决结果,也是对用人单位的警示,需要依法规范用工,不要过度加班。近些年来,部分行业存在违规强制加班、超长加班现象,且演变成畸形的“加班文化”,用人单位不以违法为耻,反而找各种借口PUA职工,用各种手段隐瞒加班证据,试图逃避监管和法律制裁。长期过度加班导致劳动者身心疲惫,健康状况受到严重影响,频频发生“过劳死”案件,给劳动者家庭和社会造成巨大损失,引起社会舆论的强烈批评。
因此,基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需加快立法,将“过劳死”的法律概念加以厘清,作出合理的司法解释。各地法院在司法判决的实践过程中,应依法采纳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法律规定,强化法律威慑力,让用人单位付出代价,以主动放弃丑陋的“加班文化”。
版权声明
为加强原创内容保护,日前,甘肃日报、甘肃日报报业集团各子报、甘肃新媒体集团各平台已将其所有的版权统一授予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进行保护、维权及给第三方的授权许可。即日起,上述媒体采访、拍摄、编辑、制作并刊登的,包括文字、图片、摄影、视频、音频等原创作品,文创产品、文艺作品,以及H5、海报、AR、VR、手绘、沙画、图解等新媒体产品,任何机构、媒体及自媒体未经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许可,不得转载、修改、摘编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并传播上述作品。
如需使用相关内容,请致电0931-8159799。
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
相关新闻
- 2023年02月09日【丝路话语】学校允许学生带宠物上学要趋利避害
- 2023年02月09日【丝路话语】新能源车别由“省钱车”变“费钱车”
- 2023年02月09日【丝路话语】国企招聘备注“主任之女”:多点鼓励使之成为惯例
- 2023年02月08日【丝路话语】排涝防涝,筑牢“里子”才能撑起“面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