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广江
春节将至,又到了人们聚餐喝酒较多的时节,但欢乐的同时也要防止乐极生悲。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一起因年底聚餐醉酒引发的猝死索赔案。法院认定醉酒猝死者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自行担责95%,聚餐组织者担责5%,其他同桌人已尽一般社交安全义务,无需担责。(1月17日《法治日报》)
公司年会员工醉酒猝死,这是谁也不愿看到的悲剧。死者家属的悲痛之情可以理解,但责任划分不能“和稀泥”,“谁死谁有理”已经行不通了。相较于111万多元的索赔数额,“自行担责95%”的判决结果难免令死者家属失望,但法院这种不含糊、不迁就、不妥协的立场和做法,恰恰是对法治精神的捍卫,让人从个案中感受到了公平公正。
从法院查明的事实看,一方面,没有证据证明公司年会聚餐时存在恶意劝酒行为,餐桌上的饮酒行为属于正常的社交现象;另一方面,聚餐结束后,同桌人员搀扶着当事人吴某回宿舍休息,并为其准备矿泉水,次日还对吴某的情况进行询问,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这种情况下,吴某家属要求同桌人员对吴某死亡应当有预见性以及承担相应义务,属于强人所难,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自甘风险”是《民法典》确定的一项民事原则。《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虽然该条款针对的是“文体活动”,但从立法精神上看,“自甘风险”原则也应适用于社交性饮酒活动。
作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自己的酒量大小、有无不宜饮酒的疾病,自己最清楚不过,别人很难准确判断,因此饮酒者应对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有足够清醒的认识。换言之,一般情况下,饮酒者需自负其责。如果存在强迫性劝酒、明知道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或者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情况,那么饭局组织者和同桌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次事件中,法院判决结果再次申明一个法治常识:法不强人所难,不能也不会无限扩大同桌人员的责任,每一个喝酒者都要当好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法院站稳法治立场,坚决对“和稀泥”说不,才能更好明辨是非、定分止争,以司法裁判引领社会风尚。最近,最高法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再次强调对“和稀泥”的做法坚决说不。
春节是饮酒高峰期,也是各类事故、疾病的高发期。以案为鉴、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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