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先任
入职同一家公司两年多,签了5份劳动合同,约定了5次试用期,其中有4次试用期被延长……近日,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有劳动者遭遇用人单位这样的试用期奇葩操作。(11月10日《工人日报》)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虽然有部分省份以及地区支持“特殊情况”下的试用期的顺延、中止等情形,但一般并不建议延长试用期,更不能反复试用劳动者。而这起案件中,并没有“特殊情况”,涉事公司严重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
涉事公司如此做,有可能是出于一种“试完不用”的目的,类似现象并不鲜见。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节省用人成本,利用试用期,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随意辞人,还创设新词,以“试工”代替试用期等等。试用期成了一些无良企业肆意侵犯劳动者权益屡试不爽的“挡箭牌”,而涉事公司更是将“试完不用”的花招玩出了“新高度”,对劳动者“反复试用”。而一些劳动者维权意识不强、法律素养欠缺,加之维权成本较高等,也让无良企业变得更加肆无忌惮。
涉事公司“反复试用”被判赔偿9万元,这是咎由自取,也给广大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用人单位要能尊重劳动者合法权益,不要滥用试用期,广大劳动者也要增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对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勇于斗争,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劳方在利益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用人单位用工制度不完善,让试用期成了劳动者屡屡深陷其中的“权益泥潭”。针对于此,相关部门要引导用人单位构建完善的用工制度,要对用人单位加强监督,督促用人单位履行好在试用期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同时,还要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畅通劳动者的维权渠道,加大劳动者权益普法宣传,让劳动者不再成“沉默的羔羊”,而能勇于维权,不良企业才能有所忌惮。
试用期不能成了“白用期”,也不能变得“遥遥无期”,更不能成为用人单位胡作非为的挡箭牌,要避免试用期被滥用或乱用,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劳动权益也要得到有力保护。规范试用期用工,有利于营造法治化用工环境,促进劳资双方形成良好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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