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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路话语】48小时内不“死”就没赔偿值得商榷

 2022/06/17/ 21:24 来源:每日甘肃网-丝路话语 李志军

  李志军

  近日,一则工伤认定纠纷引发关注。哈尔滨某公司收发室夜班门卫突发头痛,经医院抢救61个小时后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意味着逝者将难以被认定为工伤并获得赔偿。(6月16日《海峡都市报》)

  明明是在工作岗位上值班时去世,却因48小时内未死亡而无法认定工伤,相关规定的不合理之处,毋庸多言。48小时和48小时01分对于逝者有什么区别?但相关规定却画出了这样一条“红线”,48小时内去世可以获得总额几十万的工伤赔偿,48小时后去世则分文没有。这一规定明显值得商榷。

  但实际上,48小时内不“死”就没赔偿只是“冰山一角”。工伤认定方面还有一些困扰劳动者的问题,最典型的有两个。第一,申请工伤认定难。申请工伤认定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并缴纳工伤保险。但现实中,不少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并不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第二,获得工伤认定难。认定工伤的标准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但这一标准过于笼统,实践中曾出现的问题就包括,职工出差时上厕所摔伤能否认定工伤?职工在公司食堂就餐时滑倒受伤能否定为工伤?上班路上随手买包烟时跌倒能否认定工伤?因为不同的人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的理解不同,导致工伤认定的具体标准不一,获得工伤认定有时较为困难。

  这些问题使得工伤认定目前成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的一个“重灾区”,近半数的纠纷案件发生在这一领域。绝大部分的工伤认定案件,都会经历行政复议和一审、二审诉讼程序,相当数量的还会走再审程序,并且不同审理阶段的审理结果还经常不一致。比如人力资源部门认为不是工伤,法院一审认为是工伤,二审又认为不是工伤。这不但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而且有损国家机关的公信力,更容易滋生“谁闹谁得利”的心理。

  相关部门其实也看到了这一点,此前《工伤保险条例》就作了一个巨大的修改,就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工伤认定中,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这显然有利于劳动者的利益,有利于作出工伤认定。但当下的事实表明,仅仅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还不够,必须对工伤认定进行更详尽的法律规定。

  首先,应废止不合理的工伤认定规定。立法部门应尽快对48小时内不“死”就没赔偿等规定进行系统梳理,并及时废止。其次,应细化工伤认定标准。较高层级的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应尽快出台相关指导案例或者司法解释,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这三要素进行详细阐释,以免千人千面。最后,应明确立法本意。《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所以在认定时决不能机械苛刻地执行,而应适当的向劳动者倾斜,这才是良法善治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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