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雪辉
近日,昌平警方接一核酸检测机构报警称:在核酸采集业务巡检过程中,发现有人持假护士执业证上岗。经查,犯罪嫌疑人何某某、殷某某为应聘从事核酸采集相关工作,通过伪造、购买虚假护士执业证书,骗取从事核酸采样资格。目前,二人均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调查中。(5月23日《辽沈晚报》)
“朴石医学检验实验室”核酸检测造假问题余波未平,现在又出现了伪造护士证骗取核酸采样资格的事。某些人的利欲熏心、目无法纪,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好在相关方面的反应非常迅速,两起事件的当事人都已被刑事拘留,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对于在核酸检测中弄虚作假者,就应该“零容忍”,严惩不贷。
按照《刑法》第229条、280条的规定,无论是出具虚假的核酸检测报告,还是伪造护士证骗取核酸采样资格,都属于犯罪行为,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等罪名。类似本案中的何某某、殷某某,依法至少会获刑三年以下。如果因为他们的造假行为致使疫情传播,则会被处以3年至10年有期徒刑。教训不可谓不惨重,所有人都应当引以为戒。
其实,无论是“朴石医学检验实验室”还是何某某、殷某某,之所以在核酸检测问题上以身试法,都是让“钱”闹的。以护士证为例,随着疫情的常态化,各地对有核酸采集资格的护士需求量大增。特别是一些大城市,目前正在建设步行15分钟核酸采样圈,这就更需要大量持有护士执业证的采样人员。为了吸引核酸采样人员,某些地方甚至开出了日薪千元的标准。这使得某些不法之徒看到了商机,类似何某某、殷某某这种见利忘义者也就应运而生。
对伪造护士证骗取核酸采样资格者必须严打。这一方面是为了保持核酸检测的准确性,毕竟,专业的事必须要由专业的人做。没有受过专业培训的人进行核酸采样,很容易导致结果不准确,从而影响疫情防控大局。另一方面,核酸采样、检测已经越来越成为一个成熟的产业,如果对无资格而擅入者不严加处罚,恐怕会有更多效仿者。
对于此类事件,相关部门应继续加大惩处力度,发现一例、刑拘一例,绝不姑息。同时,卫生部门不妨借鉴教育部门的经验,像毕业证全部上网公示一样,把护士证全部放到网上供公众查询。如此一来,造假者没有了生存空间,那些伪造护士证骗取核酸采样资格者,也就自然消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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