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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路话语】工伤认定应以“工作原因”为核心要件

 2022/05/19/ 17:07 来源:每日甘肃网-丝路话语 付彪

  付彪

  如果在家加班时不幸发生意外,算不算工伤?日前,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在家加班突发急病身亡引发的索赔案件,责令广州市荔湾区人社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田某静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田某静系石某宇的配偶,石某宇生前是广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员工。石某宇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经常下班后用微信回复工作信息。事发当天下班回家后,仍使用微信处理工作。(5月18日《广州日报》)

  所谓工伤,即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过程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或亲属将获得相应的待遇保障,这是对劳动者进行优抚和保护的应有之义。根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受伤如要认定为工伤,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通常所说的“三工”要素:工作时间内、工作场所内、由于工作原因而受伤。

  职工在家加班时不幸发生意外,是否应认定为工伤,无疑是值得重视和考量的问题。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远程办公成为新常态,人们的工作方式、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已经突破相关法律规定的工作岗位或工作场所,如果机械地按照法条进行工伤认定,明显不合时宜,这样会让越来越多受伤职工排除在工伤待遇之外。

  以上述案件为例,石某宇在家加班时不幸发生意外,既不属于工作时间内,也不是在工作场所内突发急病身亡。据此,当地人社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但全面分析、评估石某宇的工作状态,就会发现认定为工伤的理由充分——石某宇回家后继续处理工作已是常态,事发当天仍在微信群回复工作进度,其在家处理工作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故可以认定石某宇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情形。

  经办法官指出,因工作需要,职工下班后在家继续通过微信处理工作的,同样应当包含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工作岗位”范畴。据此,法院责令当地人社部门对石某宇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这样的判决符合事实、情理和工伤保护的法律本意,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工伤认定的法治进步。

  事实上,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许多单位采取更为灵活多样的工作方式,例如居家办公、弹性制办公等,因而在工伤认定方面涌现出了许多新问题。从媒体的相关报道看,已有多起职工在居家办公期间不幸发生意外,经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决定书,而认定为工伤。这也释放出一个信号——互联网时代,在“家”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家”可视为工作岗位、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工伤认定更应以“工作原因”为核心要件。

  当然,工伤保险法规也需与时俱进。建议不妨从伤病“是不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角度进行完善,制定出更加合理、公平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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