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征
最高人民法院11月23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法院整治年底不立案工作的相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诉讼服务中心主任钱晓晨表示,人民法院将全面整治年底不立案问题,对年底不立案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决不姑息。(11月24日《工人日报》)
“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本来应该是各级法院的工作常态,但部分法院仍然存在着自11月底、12月初开始的年底不立案现象。尽管早在2009年,最高法就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人民法院不得因为提高结案率而在年底拒收当事人申请立案的请求;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得延期立案”。但是从现实情况看,少数法院依然存在年底不立案的现象。
调研发现,年底不立案问题成因复杂,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一到年底,法院案件要集中处理,法官工作比较忙,于是一些法院以避免“忙上加忙”为由,不再立案;二是对法院的年度考核存在不科学不合理的地方,导致法院一到年底就不再立案。在对法院的考核项目中,其中一项指标是“年度结案率”,结案率越高,得分越多,成绩越好。倘若法院在年底“有案必立”,而这些案件在年内又无法审理结案,那么年度结案率肯定会低。为了提高年度结案率,少数法院就干脆来个不再立案。于是一到年底,变通限制立案、以调代立、不立不裁、限号立案、拖延立案、增设立案门槛等等现象便不时上演。
须知,年底不立案,不仅影响司法形象,削弱司法部门的公信力,还会损害诉讼当事人的利益,无形之中提升了民众的维权成本。尤其是一些涉及财产及债务纠纷、诈骗方面的案件,及时立案可以较早进入司法程序,为及时保护受害人财产创造有利条件。而“年底不立案”,则有可能导致一方当事人及时转移、变卖其名下的资金、财产,这对于受害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个人权益,增加了变数,抬高了门槛。
因此,“年底不立案”的现象必须得到纠正,这需要对症下药,从源头上找原因,补漏洞。比如,要纠正考核中过分关注“年度结案率”的不合理做法,探索更加科学合理的考核方式,更注重办案的质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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