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每日甘肃网  >  时评  >  每日论谈

【丝路话语】购买“凶宅”被判无效是一堂普法课

 2021/09/17/ 21:48 来源:每日甘肃网-丝路话语 龙敏飞

  龙敏飞

  本以为买到了心仪的住宅,不料却发现房子发生过命案,买家为此要求卖方解除合同、退还定金20万元。卖家却声称房子不是凶宅,命案发生在隔壁的201房,两套房子是相互独立的。但档案显示,凶案发生时,涉案房屋与隔壁201房打通为一套房屋,凶案发生后被隔成两套。此前,广州白云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张某向原告蒋某返还定金200000元、赔偿中介费损失60000元。被告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9月16日《广州日报》)

  自己购买房子,定金已经支付,但却发现房子并非心仪的房子,而是所谓的“凶宅”,这的确很添堵。但是,买卖合同已经签订,做人应该有最起码的诚信意识,那么对买主来说,只能把自己的委屈往肚子里咽吗?显然,任何的要求都是对等的,要求买主讲诚信的同时也必须要求卖主讲诚信。对卖主来说,其若是没有尽到告知义务,是不是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呢?一碗水要端平,在这样的事情上,同样如此。

  最终,法院的判决也支持了买主的诉求,其在不知房子是“凶宅”的情况下签订了买卖合同,最终要求撤销合同的诉求合情合理。同样的,法院也认为,“中华民族传统习俗中存在追求喜庆吉祥、忌讳死亡和趋利避害的心理,这并不属于封建迷信的范畴,而是传统遗留下来的一种善良无害的风俗。”这样的解释,不仅考虑了法律法规的刚性,也考虑了公序良俗的柔性,是法律有温度、有人性的一种写照。

  同样,《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同时,根据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依据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从这来说,买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关于“凶宅”的买卖合同,自然是无效合同。

  这一起案例,给我们带来足够的启示与警示,那就是在任何的买卖中,买主和卖主都应该遵循最起码的诚信意识,尊重对方的知情权,不能有任何的隐瞒,更不能心存侥幸。这样的案例也具备极大的样本价值,今后若是再发生类似的事情,对买主来说,完全可以通过法律的路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样的,这也是一堂普法课,可以让外界更好地理解法律的精髓与要义。

版权声明

为加强原创内容保护,日前,甘肃日报、甘肃日报报业集团各子报、甘肃新媒体集团各平台已将其所有的版权统一授予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进行保护、维权及给第三方的授权许可。即日起,上述媒体采访、拍摄、编辑、制作并刊登的,包括文字、图片、摄影、视频、音频等原创作品,文创产品、文艺作品,以及H5、海报、AR、VR、手绘、沙画、图解等新媒体产品,任何机构、媒体及自媒体未经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许可,不得转载、修改、摘编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并传播上述作品。

如需使用相关内容,请致电0931-8159799。

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