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西流
2021年5月25日,最高法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银行卡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五条对银行卡盗刷事实的认定进行了规定。《银行卡规定》第七条至第十二条根据纠纷产生主体的不同,分别对不同主体之间的盗刷责任进行了规定,并在第十三条规定了不得重复受偿原则。上述规定通过明确发卡行、持卡人、收单行、特约商户等主体的义务、责任,为规范各方主体行为,提高银行卡交易安全水平,更好构建银行卡制度体系发挥了指引作用。(5月25日澎湃新闻)
近年来,银行卡遭盗刷事件时有发生,鲜见有银行主动承担赔偿责任的先例,导致纠纷不断。在逐利时“热情奔放”,在履责上“冷漠无情”,几乎成了中国商业银行的一个行业潜规则,视自己为上帝,捍卫自身利益永远是第一位的。比如,曾有家银行多付了400元给一个顾客,为了追回这笔钱,银行迅速冻结了储户的账户。相反,当客户利益受损时,银行就变得慢条斯理、甚至蛮横无理起来了。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银行卡规定》,明确发卡行、持卡人、收单行、特约商户等主体的义务、责任,使明晰银行卡盗刷责任有法可依。
例如,根据《银行卡规定》第七条,“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通俗地解读这一条,就是“银行卡遭盗刷银行需担责”。这是因为,在持卡人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银行卡遭盗刷,表明银行卡存在防伪、防盗功能差,技术含量低等问题,给盗刷留下了操作空间。换言之,银行在管理和服务上技术不过关,使其发行的银行卡存在漏洞和风险,这本身就是一种过错,理应为盗刷损失全额“埋单”。
可见,银行卡遭盗刷银行需担责,倒逼银行管理服务升级。换言之,银行应在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技术升级上舍得投入成本,不给非法得利者可乘之机,确保持卡人承担零风险。当然,仅靠银行自律是行不通的,要通过司法规定,使“盗刷银行全赔”,成为银行系统的一项法定义务,而不能由各银行自行其是。特别是,只有“盗刷银行担责”,倒逼银行保证银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才能规避盗刷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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