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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路话语】高空抛物入刑第一案落槌 以法治守护“头顶安全”

 2021/03/02/ 20:20 来源:每日甘肃网-丝路话语 徐建辉

  徐建辉

  《刑法修正案(十一)》3月1日正式施行,高空抛物罪作为独立罪名施行的首日,江苏常州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记者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这也是全国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3月2日《扬子晚报》)

  高空抛物在实际生活中不仅引发了诸多纠纷,造成了不少伤害,也引起了社会各方的广泛关注。为了对付高空抛物,有的小区装了“高射”摄像头,还有企业研发出了高空抛物捕捉系统。但是无论如何,在治理高空抛物的过程中,法治都不能缺席。只有通过法律约束和依法严惩,才能有效震慑那些“手欠”之人。

  然而,过去对于高空抛物这一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问题,在法律规定上却有明显缺失,而只能依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相关罪名参照适用,这就给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这类行为带来不少困难。

  针对这一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了高空抛物罪。该修正案在《刑法》第291条中专门增加一款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个全新的罪名——“高空抛物罪”出炉。

  其意义在于,一是明确了高空抛物的违法性质,让人们认识到,高空抛物不但违法,还可能构罪,从而进一步确立了“高空抛物不可为”的法律共识与行为底线。二是给依法打击治理提供了更“称手”的法律武器。

  以此案为例,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在与他人争吵过程中,虽然两次将菜刀抛至楼下,但并未造成伤害后果。如果没有高空抛物罪相关规定,很可能只能给予治安行政处罚却难以追刑,这样的话惩戒效力自然大大降低。而现在有了“高空抛物罪”,像徐某某这种行为,一判一个准。刑罚,基本上是跑不脱的。

  不过,高空抛物罪的出炉虽然大快人心,但是也有不少人对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感到力度还不够大。实际上不必有这种担心。因为法律规定是完善、有层次的,对于更大的主观恶性和更恶劣的伤害后果,刑法会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甚至是“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等更严重的罪名适用。法庭在审理和量刑时会根据具体情形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合理定夺,相信任何高空抛物行为都不会被放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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