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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路话语】治“搭讪视频”需要方便的“维权通道”

 2020/11/19/ 20:21 来源:每日甘肃网-丝路话语 王军荣

  王军荣

  突然在街上被搭讪,感到意外的同时也要提高警惕,因为这可能不是一段浪漫故事,而是一次糟心的经历——整个过程被偷拍成视频传到网上,当作搭讪“教学视频”流传于“学员”间。最近,来自天津的小杨就遇上了这样的烦心事,在短视频平台发现偷拍自己的视频后,她和朋友多次试图维权,但未得到拍摄方和视频平台的回复。(11月19日《新京报》)

  在街上闲逛,却被搭讪,然而却是个陷阱,自己的一举一动被拍成小视频,且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发到了网上。更令人痛心的是,想要维权,却发现很难,对方不理睬你,能够管这事的职能部门也难找。“搭讪视频”侵权需要打通维权通道。

  在短视频时代,“搭讪视频”无疑会越来越多,毕竟这能够满足许多网友的好奇心,能够吸引眼球,能够提高流量,获得打赏而营利,能够吸引他人花钱报名搭讪/恋爱培训班而获利,何乐而不为?可对于当事人来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搭讪,无意之中可能会暴露一些缺点,且被上传到网上,这是多么尴尬的事。严重的甚至还会造成生活的困扰,影响到家庭和生活。

  对于“搭讪视频”有正确的“打开方式”。首先,自报家门;其次,自报拍摄目的、内容和用途;再次,征得被拍摄者的明确同意;最后,拍摄完毕留好双方的联系方式并告知对方反馈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如此,自然不违反法律,但往往很难获得同意,也很难将拍摄的视频放到网上赢利。因此,拍摄者多是采取偷拍的方式进行的,且是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放到网上。

  然而,制作“搭讪视频”并公开发布在社交平台上,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只要未经过被拍摄主体明确同意的,都是违法行为。具体地说,“拍摄者与被拍摄者的这种交往互动,同时包含了被拍摄者的容貌、语言、声音、形体、衣着、行动及所处场所等方方面面,属于被拍摄者的社交隐私范畴,从法律意义上应该被认定为隐私权所保护的私密活动。”如果拍摄者未经被拍摄者的同意,拍摄并记录这种搭讪行为本身就违反法律,更不用说在社交媒体平台公开播放。

  一边是明知道违法,一边是遭遇维权难。无论是拍摄方,还是视频平台,都以不理睬的方式回应,一副无赖的样子,对此当又如何维权呢?当然,可以通过法院起诉,可对于被侵权者来说,这事并不简单,打官司需要时间,需要收集证据,需要找律师。面对这么多的麻烦,恐怕大多数人也只能自认倒霉,最终选择放弃维权。

  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偷拍“搭讪视频”的嚣张气焰。职能部门应该针对维权的难度,打通“维权通道”,让被侵权的公民能够很容易维权,而偷拍者和网络平台要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如此,“搭讪视频”才可能是纯粹的,才不会侵犯到他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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