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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路话语】“饮料喝完再付款构成盗窃”于理于法都说不通

 2020/11/13/ 22:23 来源:每日甘肃网-丝路话语 付彪

  付彪

  近日,某短视频平台有这样一则新闻引起了网友的关注。一位母亲带着孩子在超市购物时,因孩子口渴难耐,母亲便随手从货架上拿了一瓶饮料,先打开给孩子喝了几口。在她看来,这似乎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小事儿。然而,却在结账时与超市老板产生了纠纷。当时,这位母亲拿着打开的饮料瓶到柜台扫码,但超市老板却拒绝结账。他认为,在没有付款结账的情况下,提前喝了饮料属于盗窃,并要求她10倍赔偿。(11月13日《北京青年报》)  

  在超市购物,通常情况下的确该“先付款再吃喝”,这既是超市行业的普遍规则,也是大多消费者认可的行为规范。但是,对于出现新闻中“孩子口渴难耐,提前喝了饮料”之类的特殊情况,可能每个超市的处理方式会各不相同。不少超市都有自己的规则或处理预案,如消费者不小心损害了贵重物品,要么让消费者买走,要么让消费者给予商品定价内的适当赔偿,基本上不会让消费者进行数倍的“赔偿”。  

  可见,“孩子口渴难耐,提前喝了饮料”,让消费者10倍“赔偿”,不管是超市的规则,还是处理预案本身就不合理,也不会得到消费者的普遍认同。道理很简单,假如这位母亲进行了10倍“赔偿”,也就等于承认了自己和孩子的盗窃行为。诚然,这位母亲在对待孩子“口渴难耐”的事情上处理不当,或存在过错,但给孩子喝了之后,没有藏匿饮料,也没有离开超市,而是主动到收银台结账,这怎么成了盗窃呢?  

  根据刑法中关于盗窃罪的相关规定,构成盗窃罪必须满足犯罪构成要件,即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比如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这一要件上,这位母亲拿着打开的饮料到柜台扫码,从主观上来说,并没有逃单的想法,也就不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作为超市,“完全可以人性化沟通,下不为例,而且超市也没有处罚权”。而真正想盗窃饮料,正如网友留言称,“应该是喝完拍拍屁股走人的”。  

  律师表示,这位母亲的行为,也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盗窃行为条件,不存在行政违法行为。而根据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顾客进入超市,确认商品种类并接受价格,从货架上将饮料拿下来的行为是“承诺”的意思表示,此时买卖合同已成立,但何时履行付款义务,并没有明确约定,因此难以认为这位母亲的行为构成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其具备履行合同能力,也有支付合同款项的表示,所以其行为也不构成侵权。而反观超市老板的行为,以这位母亲存在盗窃行为为威胁,向其索取“赔偿”,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行为。  

  综上所述,“超市饮料喝完再付款构成盗窃”于理于法都说不通。对这位母亲而言,完全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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