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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路话语】航班提前15小时起飞,航司岂能一句“可退改”了之?

 2025/09/29/ 08:42 来源:每日甘肃网-丝路话语 王志高

  □ 王志高

  据极目新闻报道,近日,网友周女士原定21时55分起飞的航班,竟被航空公司单方面调整为6时10分,提前了15小时45分钟。面对如此离谱的调整,航司的解决方案仅仅是“可全额退票或免费改签”,拒绝任何赔偿。这起看似个例的事件,实则暴露了民航服务中一个长期存在的顽疾——航司单方面变更航班时间,究竟是“合理调整”还是“违约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条,承运人必须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航班时间并非可有可无的附加信息,而是运输合同的核心要素之一。航司未经乘客同意,擅自将航班提前15小时,本质上已构成违约。然而,龙江航空的回应却显得轻描淡写——“航班计划调整”,并声称“没有赔偿政策”。这种态度,像极了商家单方面修改交易条款后,还理直气壮地拒绝承担任何责任。更荒谬的是,航司提供的解决方案——退改签——本就是乘客在遭遇航班变动时应有的基本权利,而非额外的“补偿”。这就好比餐厅擅自更改顾客的预订时间,然后轻飘飘地说:“你可以不来,或者换别的时间来。”顾客的损失谁来承担?航司的傲慢背后,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漠视。

  放眼国际民航市场,航班变动并非不可接受,但航司必须承担相应责任。例如,欧盟EC261法规规定,航班变动超过2小时,乘客就有权获得赔偿。反观国内,尽管《航班正常管理规定》要求航司提前通知并承担相应责任,但“足够时间”和“相应责任”缺乏明确界定,导致航司可以随意调整航班时间,而乘客只能被动接受“退改签”这一“恩赐”。航司的逻辑往往是:“我可以随便改时间,你爱坐不坐。”这种单方面的“霸王条款”,早已不符合现代商业文明的基本准则。

  监管部门应出台细化规定,比如航班提前或延误超过两小时,航司必须提供赔偿(如现金补偿、里程积分等),而非仅提供退改签选项。航司需承担“合理安置”义务,如果航班大幅提前,航司应主动协助乘客调整行程,而非简单甩锅给“航班计划调整”。例如,提供免费接送、住宿或现金补偿,而非让乘客自行承担额外成本。消费者需增强维权意识,遇到类似情况,乘客应保留航司通知记录、购票凭证等证据,通过民航局消费者事务中心或法律途径维权。只有消费者敢于较真,航司才会重视规则。

  航班提前15小时起飞,表面看是时间调整,实则是对契约精神的挑战。航司不能把乘客当成可以随意摆布的“变量”,而应尊重运输合同的法律约束力。真正的民航服务,不在于准点率有多高,而在于当出现问题时,航司是否愿意承担应有的责任。否则,再准时的航班,也飞不出消费者心中的信任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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