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广江
据极目新闻报道,近日,黑龙江的宋女士反映,她的孩子郭同学就读于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第一小学。2024年12月,郭同学在课间和同学踢足球时,不慎被足球伤到了右眼,导致其视力严重下降,视网膜震荡,但学校没有承担责任。她希望当地相关部门进行调查,依法追责。
9月27日,碾子山区教育局工作人员表示,郭同学受伤系课间参与自发组织的踢球活动中意外发生,不属于学校组织或体育课统一活动,学校不承担相关责任,建议双方学生家长自行协商处理。
此前,宋女士已向相关部门反映过问题,但当地教育局、纪委监委在调查核实后均不支持其诉求,并给出了书面答复。目前,她已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依法维权是每个公民的权利,通过媒体维权也无可厚非,但从现有信息看,其诉求恐怕难以获得法律和舆论支持。
过去,不少人有这样一种观念:只要孩子在学校受伤,不管什么原因,学校都难辞其咎,多多少少要承担一定责任。这也导致一些学校在组织活动时畏手畏脚,连正常的体育课、课间活动都尽量“减负”,生怕出事。这种过度避险,反而剥夺了孩子奔跑、锻炼、交往的成长机会。
根据民法典,学校是否要为学生受伤承担责任,关键要看其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比如,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教育,活动场地是否存在明显隐患,事发后是否及时救助等。本次事件中,当地教育局调查后认为,学校在教育、管理和保护方面不存在过错,因此不承担侵权责任。这种拒绝“和稀泥”的做法,符合法治精神,值得肯定。
事实上,自民法典实施以来,“谁伤谁有理”“谁闹谁有理”等观念,无论在法律上还是舆论场,都逐渐行不通了。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发布过多起涉校园伤害纠纷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厘清各方责任划分边界,旗帜鲜明地向“学生受伤学校必担责”的认识误区说“不”。
学校尽职不担责,那么涉事的张同学需要担责吗?根据民法典“自甘风险”原则,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除非其他参加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本次事件中,郭同学自愿参与自发组织的踢球活动,而且从报道看张同学的行为属于活动范围内的合理动作,并无证据显示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依法无需对郭同学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即使诉诸公堂,宋女士的诉求也难以获得法院支持。换言之,除非宋女士能证明学校在教育、管理方面存在过错,或者张同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否则其孩子郭同学受伤的代价只能自行承担。现实中,类似判例并不鲜见。
总之,孩子受伤令人同情,但同情不能代替法治,情绪不能凌驾于规则,切勿迷信“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法治社会处理纠纷的准绳是事实与法律,而非谁的哭声大、谁的诉求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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