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育兵
在四川,一位50多岁的女性,怀揣着进厂赚点零花钱贴补家用的朴素愿望,却在踏入职场的第一步便遭遇重重阻碍。公司只愿签订劳务协议,还强令签署“工伤概不负责”的免责条款,将超龄劳动者的权益弃如敝履。无独有偶,重庆62岁的邱女士,应聘清洁工作期间意外摔倒受伤,公司却拒绝认定工伤,甚至利用行政复议搅乱工伤认定流程,让邱女士维权之路布满荆棘。这绝非孤立事件,在现实社会中,超龄劳动者权益受损案例层出不穷,他们的求职与维权之路,每一步都满是艰辛。(4月10日《工人日报》)
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长期缺位,背后隐藏着盘根错节的复杂因素。从法律制度剖析,相关法律条文存在诸多模糊地带。超龄劳动者群体被简单划分为已享受退休养老保险待遇和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两类,其中后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一直悬而未决。这种不确定性,使得他们在工伤保险体系面前频频碰壁,丧失了最基础的劳动安全防护。从社会经济视角审视,部分企业在利益的诱惑下,盲目追逐成本的降低,对超龄劳动者可能产生的工伤等潜在风险避之不及。他们利用法律漏洞,以劳务协议替换劳动合同,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侵蚀社会公平正义的根基,破坏了健康有序的劳动关系生态。
随着社会的持续变迁,人口老龄化浪潮汹涌袭来,超龄劳动现象愈发普遍。超龄劳动者选择继续投身职场,可以满足个人经济需求或填补生活空白,从宏观层面看,这也是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他们丰富的工作经验、踏实的工作态度,为社会创造着不可忽视的价值。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超龄劳动者时,必须全方位保障其基本权益。这一政策的出台,充分彰显了在老龄化加剧的当下,保障超龄劳动者权益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与长远发展。
令人欣慰的是,在报道的两起案件中,劳动者最终在法律的公正裁决下获得了应有的支持。尤其是最高法审理的金某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案,更是打破了陈旧的年龄限制观念,依法认定了误工费损失。这些案例,照亮了超龄劳动者维权的道路,生动展现了司法在保障超龄劳动者权益中的关键作用,为他们撑起了一把坚实的法律保护伞。
我们应以此为契机,加快完善相关立法工作。将“年龄”明确列为就业促进法中构成就业歧视的关键事由,把“年龄歧视”纳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范畴,为超龄劳动者维权提供清晰有力的法律依据。在政策保护方面,积极推行弹性单险种参保模式,允许超龄劳动者单独参加工伤保险;全面取消一般岗位不合理的年龄限制,针对特殊岗位,建立科学合理的健康和能力评估标准。同时,对积极吸纳超龄劳动者的企业,给予切实可行的税收优惠或补贴。如此,多管齐下,就能真正推动就业公平,让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得到应有保障,促进社会朝着更加公平、和谐的方向稳步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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