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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路话语】给“电子眼”立门槛,让隐私不再“裸奔”

 2025/04/03/ 17:51 来源:每日甘肃网-丝路话语 刘纯银

  □ 刘纯银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自4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首部系统性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管理的行政法规,条例严格限定摄像头的安装目的,杜绝不必要的图像采集设备,也严格限定建设主体,避免无关人员和单位想装就装。(4月2日央视新闻)

  说到摄像头(俗称“电子眼”),大家都不陌生。尤其是公共领域的“电子眼”,在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推进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如今很多人为了安全等各方面原因,都喜欢在家门口装一个“电子眼”。有些人在安装时,由于角度没调整好,不仅拍到了自家门口,还把邻居家门口、楼道甚至外面的公共区域都录了进去,这些视频图像信息如果被随意收集、滥用,会给公共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造成极大的隐患。《条例》的施行,给一路狂奔的“电子眼”套上了法治缰绳。

  从“谁都能装”到“按需设立”,法律给“电子眼”立门槛。《条例》最硬核的突破,在于给“电子眼”安装权划出“法律禁区”。过去,“装不装”全凭管理者拍脑袋——如城市社区众多物业公司曾以安全为由在每层楼道安装人脸识别设备,居民回家路线被全程直播。如今《条例》将安装范围严格限定在四大类公共区域,这背后是法律对现实情况的精准拿捏:公共安全摄像头不是圣诞树,不能想挂哪儿就挂哪儿。

  备案制+明示牌,给监控装上“法治滤镜”。电子眼本是守护公共安全的“火眼金睛”,但若失去法律缰绳,就可能异化为侵犯隐私的怪物。此前有媒体报道,青岛一商场在试衣间外安装摄像头,未作任何提示,消费者更衣画面被实时传输至保安室,引发舆论哗然。为此,《条例》确立了备案登记与明示告知“双保险”。新规要求所有监控点必须设置“电子眼正在注视你”的醒目标识,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将被责令整改。这既是对知情权的尊重,更是对公权力的制约。

  从“偷拍才罚”到“装了就罚”,法律长出牙齿。过去治理电子眼偷拍如同“打地鼠”,往往要等违法行为发生才能处置。新《条例》将惩治关口前移,明确规定私装摄像头即可处罚。比如,从事民宿的老板在经营的客房安装隐藏摄像头,即便未启用,按照新规就将面临设备没收、最高10万元罚款的处罚。

  正如专家所说,《条例》的施行,既是为“电子眼”安装“法律芯片”,更是给公民隐私权加装“防盗门”。唯有我们每个人都成为隐私保护的哨兵,“电子眼”才不会变成偷窥之眼。唯有每只“电子眼”都能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我们方能既享受科技带来的安全感,又不必担心在镜头前“裸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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