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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路话语】规制“知假买假”,体现“过罚相当”原则

 2024/08/23/ 21:07 来源:每日甘肃网-丝路话语 陈广江

  □ 陈广江

  最高人民法院8月21日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所有购买者均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充分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行为的同时,对“知假买假”予以规制。司法解释自8月22日起施行。(8月21日新华社)

  长期以来,“知假买假”现象一直备受争议,人们对其态度褒贬不一。支持者认为这能有效打击制假售假行为,反对者则担心这会演变成职业索赔人的牟利工具。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不仅清晰界定了“知假买假”的内涵,更确立了“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为评判基准,为今后的相关法律实践提供了明确指引。

  司法解释明确,对于“知假买假”者恶意高额索赔,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对于“知假买假”者连续购买后索赔,按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对于“知假买假”者连续购买并反复索赔,应当综合考虑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购买者的购买频次等因素,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

  不难发现,司法解释的亮点之一,在于对“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强调。“知假买假”并非法律术语,而是指消费者在明知商品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仍进行购买,并借此提出索赔。这一行为背后的动机多样,既有出于正义感而揭露不法行为的初衷,也不乏单纯追求经济利益的考量。司法解释通过界定“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在保护普通消费者与防止滥用索赔之间找到了平衡点。这意味着,只要索赔请求基于合理的消费需求,即便购买者事先已知商品存在问题,其索赔权利也将得到支持。

  而对于那些明显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行为,司法解释则明确表达了不予支持的立场。这一立场,不仅是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尊重和维护,也是对企业权益的保障。毕竟,商家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固然可恶,但若因此被恶意索赔者频繁“盯上”,不仅会加重其经营负担,还会助长非法牟利之风,不利于市场的健康长远发展。

  可见,针对现实中的棘手问题,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和细化规制“知假买假”的规则,旨在遏制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防止部分人利用法律漏洞进行不当牟利。司法解释还要求准确理解和适用食品安全法规定,既要保护食品安全,又要避免不当加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者责任,充分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主要在“罚”,打击和遏制食品药品领域违法行为,坚持“罚过相当”的原则。

  总之,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平正义,而非鼓励投机取巧;打假的意义在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公平竞争,而非纵容恶意索赔牟利行为。因此,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要避免过度索赔对正常市场秩序的破坏,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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