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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路话语】开除员工称法律无所谓 这家企业哪来的底气

 2024/08/06/ 21:54 来源:每日甘肃网-丝路话语 丁慎毅

  □ 丁慎毅

  8月4日,网民李女士在网络上举报自己曾任职河南新乡超力新能源有限公司电商设计岗位,后因向公司人事询问交社保情况后被公司无端开除。在当事人贴出的与公司总经理沟通的录音中,对方明确表示不会对开除员工进行赔偿,并说出“花100万让你身败名裂”“法律无所谓,就想让法律来整顿我”等发言。(8月5日紫牛新闻)

  不过就是问问自己关心的权益,这是员工应有的权利,企业何至于把员工开除?公司总经理又哪来的底气蔑视法律?据报道,事件最早发生于6月12日,13日,李女士意外被业务经理通知辞退。后来在政府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公司向其支付了应得工资,但却拒绝赔偿。对方事后还到李女士的社交账号下攻击李女士,李女士担心被对方继续欺负便公开举报了相关事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要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用人单位应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李女士向公司人事部门询问社保情况,既是李女士正当行使个人权利,也是员工对企业的监督。不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问题。尽管试用期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公司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都相对比较薄弱,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随意解雇试用期内的员工。

  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第四十八条、八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在这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理由必须是违法违规才行,而不是企业随便找个理由。即使企业有试用期录用规则,这个规则也必须合法合理才行。当前,部分企业为了避开试用期用工成本,一言不合就辞退,让本该拿到报酬的劳动者白干活,这种现象不能再继续下去。

  相关部门一方面要继续优化营商环境,帮助企业解决急难愁盼问题,让企业不至于为省几个小钱而侵犯试用期员工权益。另一方面要帮企业完善试用制度,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对于把试用期当作“白用期”“廉用期”的企业,则要及时出手,重拳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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