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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路话语】网售“社保协议书”无异于“助纣为虐”

 2024/07/26/ 17:26 来源:每日甘肃网-丝路话语 付 彪

  □ 付 彪

  近日,记者调查发现,有一些商家在网络商城上销售《员工自愿自行缴纳社保协议书》或类似的承诺书、申请书,声称公司和员工签署后可以不由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有商家称,此类协议书只要公司与员工签字盖章,就有法律保护。(7月26日《北京青年报》)

  某商家发布的协议书样本显示:乙方于某年某月某日到甲方处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在此期间,甲方同意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因乙方考虑从工资中扣除个人承担的缴费部分会影响工资收入,经双方协商,乙方自愿放弃甲方为乙方办理社保,并同意自行缴纳所有社保费用。显而易见,这些所谓的协议书或承诺书、申请书,并没有法律效力,某些商家售卖类似“社保协议书”,是帮助买家逃避缴纳社保的责任,自己以此牟利。

  如果买家出于减轻用工成本等考虑,购买并按照商家推出的“社保协议书”范本,诱导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权利,不仅有违诚信原则,还可能面临着违法风险。有律师表示,企业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法定的、强制性的义务,不能通过签署此类协议书等方式来进行逃避。在法定的“五险一金”之外,企业如果决定给劳动者进一步的补贴等,可以通过协商或劳动合同等来进行约定,但“五险一金”是企业必须按法律规定,足额缴纳的。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事实上,此前已有法院就此类协议引发的纠纷作出了判决。据报道,王某于2015年入职电缆公司,因电缆公司要求入职员工必须签订《自愿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书》,故王某在办理入职手续时与电缆公司签订上述申请书。后经当地社保中心调查核实,电缆公司确未按时为其职工王某缴纳社保,社保中心对电缆公司提出稽核整改意见,责令其为王某补缴社保。电缆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驳回电缆公司的诉讼请求。

  同时,商家网售此类“社保协议书”本身也属于违法行为。这与网上兜售“将共享充电宝据为己有”教程性质相似,纯粹是误导或教唆买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在某种情况下可能构成违法犯罪的“共犯”。特别是某些商家打着“律师事务所”的幌子售卖“自愿放弃社保协议书”,更是增加了其可信度。商家明知此类协议书不具法律效力,且不符合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要求,还公然为之,其行为无异于助纣为虐。

  针对网售“社保协议书”的情况,平台应完善服务管理机制,强化对商家销售行为的监管,采取删除链接、下架等方式及时堵住漏洞。有关职能部门也应积极作为,提升自身动态监测、主动履职的能力,守护好劳动者依法享有社保的权利,让逃避社保的各种操作无所遁形,这样才能从源头切断商家兜售与企业购买此类“社保协议书”的不法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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