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国栋
在日前举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表示,行政机关对一些小摊小贩、小微企业的行政处罚违反“过罚相当”原则,处以高额罚款,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甚至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生产生活,不利于他们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建立对法治的信赖,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法律监督。(7月9日中国新闻网)
这一表态值得关注。近年来,行政执法领域“小过重罚”不时引发舆论关注,司法层面对此也曾有过专门回应和纠正。而在当前多措并举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的背景下,最高检高度重视对小摊小贩、小微企业“小过重罚”问题,强调在行政处罚中应遵循的法律原则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性,无疑极具针对性,旨在保护小摊小贩和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法治社会建设,助力国计民生。
监管部门借助行政处罚维护市场秩序,无可厚非。但执法不是单纯“执罚”,不能只强调处罚力度,而不讲究执法温度。毕竟,行政处罚法的总基调,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除了刚性惩戒,还有很多“柔性执法”手段可用。从法理逻辑上说,行政处罚理应是有梯度的,递进性的。对于轻微违法、初次违法的市场主体,应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换言之,“小过重罚”,罚出的不是法治尊严,而是权力豪横,既无法让被罚者口服心服,也无法赢得公众认同。从地方法院屡屡裁定一些案件“处罚畸重”,不准予强制执行,到此番最高检明确表态,都是对片面式、过激化等执法逻辑的纠偏和叫停。
值得警惕的是,“小过重罚”的背后,多有“创收”的影子。尤其在一些特定场景下,以罚代管几乎成为常态,所谓从严执法也被简单扭曲成“从重罚款”。这不仅违背了立法本意,更扰乱了营商环境,破坏性不可小觑。本是维护市场秩序之举,最终却搞成了“破坏秩序”。
小摊小贩作为小微经济体,是我国社会经济中最活跃的市场主体和社会元素之一,其背后关联着“微就业”的大民生。与其他市场主体相比,小摊小贩们更加脆弱,也更经不起不当执法带来的风险。市场监管部门在维护好市场秩序的同时,也要为小微主体的生存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今年2月,国务院印发相关指导意见,首次对行政法规、规章中的罚款设定与实施作出全面系统规范,明确大错大罚、小错小罚。
治理“小过重罚”,除了强化监督,关键在于精准执法,罚得宽严相济、让人服气。要知道,审慎执法、柔性执法,同样是“秉公执法”的重要一环,是“高水平执法”的标志,也是对执法者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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