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先任
在最高法日前公布的一则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中,推拿师李某离职后入职中药房,却被“老东家”称违反竞业限制索赔5万元。法院调查显示,八成案件涉及的竞业限制义务主体均为普通劳动者。面对竞业限制条款主体泛化、部分用人单位无差别地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受访专家认为,应回归竞业限制制度目标,控制竞业限制适用范围。(6月7日《工人日报》)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而一些普通劳动者却被迫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如一些职业为厨师、理发师、推拿师的普通劳动者,这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也侵犯了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些劳动者为了保住饭碗,不得不签下竞业限制协议,而不少劳动者除了本业,可能别无所长,竞业限制会让他们面临两年的失业。
企业之所以喜欢逼迫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一部分确实是出于保密必要,担心劳动者带走商业秘密给竞争对手,从而对企业造成损失,但很多企业只是为了降低岗位流失率,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如果跳槽,将面临动辄上万元的违约金及长达两年时间的“失业期”,这让员工不敢轻易跳槽。企业滥用竞业限制,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让竞业协议成了普通劳动者的“无妄之祸”。
企业将竞业限制当成控制劳动者的“紧箍咒”,原因主要在于《劳动合同法》没有清晰界定适用于竞业限制的职业和岗位,让一些企业将普通劳动者也纳入了签订竞业限制范畴。
竞业协议应是劳资双方协商的结果,而不能成了企业的“霸王条款”。竞业限制约定需要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之上,也要建立在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之上,竞业限制不能只是对一方权利的单方面限制,不能成了无良企业维护自身利益的“私器”,而应该是一种双向约束、双向限制。尤其要防范企业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强迫劳动者签订一些不平等的协议。
这就需要劳动监察部门能够加强监督,督促企业尊重与保护劳动者权益。同时,还有必要完善竞业限制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哪些内容属于商业秘密,劳动者哪些行为侵犯了商业秘密等内容,要能有详细的司法解释。当然,广大劳动者也要增强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如在签订竞业协议时,要能充分了解内容,不要盲目签署,也要履行好自身的责任,避免承担违约风险。
给劳资双方都戴上法治“紧箍”,而不至于让竞业限制等规定成了一方单方面约束另一方的“紧箍咒”。让竞业协议等“守密之约”成为“法治之约”,这样才有利于厘清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边界,才能避免企业随意逾越边界,侵犯劳动者权益,也能防范劳动者侵犯企业利益,从而才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更好地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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