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龙敏飞
“以前是上班挣固定工资,现在可以选公司合作,同时处理三四个项目,工作地点也比较灵活,收入还提高了近50%。”去年辞职后,在北京工作的李某成为一名“共享程序员”,目前他对这种不用打卡、挤公交和处理办公室人际关系的工作状态颇为满意。近年来,“共享员工”受到不少招聘企业的青睐,“共享程序员”“共享设计师”“共享财务”成为不少企业的用工新选择。有报道称,一些企业采用“共享员工”模式后,人力成本降低了5%至10%。(5月29日《法治日报》)
近年来,“共享经济”的发展势头正盛,“共享员工”模式就此应运而生。无论是一家用人单位将员工“借用”给另一家单位,还是劳动者与某家用人单位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但在不同时段为不同企业服务,抑或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项目制的合作模式,都是“共享员工”的不同表现形式。《中国灵活用工市场研究报告(2023)》显示,2017年至2023年间,中国灵活用工市场规模复合增速为355%。这意味着,“共享员工”确有逐步流行起来的趋势。
“共享员工”能出现并逐步流行起来,有市场方面的原因。对用人单位来说,此举可在一定程度上节省人力成本;对劳动者而言,许多人并不喜欢朝九晚五的工作,而喜欢干一段时间休息一段时间,“共享员工”模式的出现,满足了他们的现实需求,让他们在实现个人价值和追求自由之间达到了一个平衡。因为存在种种利好,所以“共享员工”刚一出现,就得到了市场的认可与肯定,并不断发展壮大。
“共享员工”模式有积极的价值,但也存在一些现实的问题。一方面,一些用人单位在“共享员工”使用上存在不够规范的问题,如合同短期化、社保缴纳不规范、出现争议不知向哪个单位主张权利等,这些问题不容忽视。另一方面,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制度漏洞,只用所谓的“共享员工”,并拒绝为他们购买社保等,这般走歪变形的现实,同样值得关注。“共享员工”是一种新型的用工模式,但绝不能异化为一些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具。
“共享员工”也是劳动者,他们的权益保障不能被忽视。一则,法律法规要及时完善,细化与明确各相关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这是基础工作,必须做好;二则,可考虑建立健全“共享员工”平台,以平台的力量对各用人单位的职责与权利进行界定,这有利于让“共享员工”的发展更加科学合理;三则,监管部门也应加大监管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机制,让“共享员工”的发展行驶在合理合法的轨道上,如此才能确保这一新型用工模式健康发展。
“共享员工”成趋势,权益保障要跟上。对各相关方来说,不能因为他们是“共享员工”而降低劳动者保护的标准,而应该一视同仁。不然,不仅不利于这一模式的长远发展,也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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