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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路话语】生鲜灯“禁用令”是一道消费保护令

 2023/12/01/ 15:25 来源:每日甘肃网-丝路话语 廖卫芳

  □ 廖卫芳

  12月1日起,《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将施行。办法针对群众反映的“生鲜灯”误导消费者问题,增加了对销售场所照明的设施等设置和使用要求,提出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11月29日新华社)

  经常去农贸市场、商超购买农产品的消费者都知道,在一些销售农产品的摊位上,都设有一盏或多盏“生鲜灯”。表面上看,商家设置“生鲜灯”是为了增加摊位的亮度,便于消费者“看得清”“买得放心”,但实际上,商家也是为了增加农产品的“颜值”,提高销量。

  比如,在销售猪肉的摊位上,有不少猪肉不是当天宰杀的新鲜猪肉,有的是前一天甚至是前几天宰杀的猪肉,商贩为了能够把这种猪肉尽快地销售处理掉,使用“生鲜灯”可以让消费者误以为猪肉很新鲜而购买。而其他像销售果蔬类农产品的摊位上,设“生鲜灯”的现象也比比皆是。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同时,第二十条也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可见,使用“生鲜灯”提升农产品“颜值”的行为不仅是一种消费误导,更涉嫌消费欺诈。

  此次,国家明确12月1日起销售农产品禁用“生鲜灯”,这无疑是一道消费保护令。一方面,有了生鲜灯“禁用令”,无良商贩就不能堂而皇之地利用“生鲜灯”误导、欺骗消费者,消费者可以真真切切地看清各种农产品的“真面目”;另一方面,有了生鲜灯“禁用令”,消费者一旦在购买肉类、海鲜、蔬菜等遭遇“生鲜灯”,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向商贩说“不”,并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当然,要真正遏制“生鲜灯”,不能仅靠一道“禁用令”,还需市场监管、消保委等监管部门应积极承担起监管的主体责任,既要通过相关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又要通过全方位、全链条的严督查,遏制无良商贩使用“生鲜灯”。另外,对发现无良商贩使用“生鲜灯”的情况,监管部门应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妨通过高额罚单、列入“黑名单”,甚至禁止从业等多种处罚手段,倒逼其遵规守法。

  相信,只要规则到位、监管到位,再辅以生鲜灯“禁用令”,就一定能有效遏制使用“生鲜灯”销售农产品行为,从源头上制止消费者被误导、忽悠,从而营造一个安全、放心的农产品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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