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付彪
近日,江苏常州的肖女士向记者反映,自己在一家企业工作了4年,从未享受过带薪年休假。今年6月,她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申请,被告知:可以在离职前享受今年的年休假(企业为避免劳动纠纷主动提出),但因为今年刚过了半年,所以年休假只能“打折”休2天。“法定的年休假,为何休起来那么难?”肖女士感叹道。(7月11日《法治日报》)
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我国劳动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除年休假以外,以法律形式确定的还有法定节假日、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的婚假、生育假、育儿假等带薪休假安排。
然而,媒体调查发现,现实中像肖女士这样无法正常带薪休假的情况比比皆是。有人工作10年未享受过一次年休假;有人因公司考勤规定,只能把年休假分开休;女员工产假结束后提出要休育儿假遭到公司拒绝。还有不少公司无视“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按该职工日工资收入300%支付”的规定,不提供年休假也从未给予员工相应补偿。
带薪年休假落实难,重要原因在于我国现行劳动法虽然对于带薪休假有规定,但具体细则、实践方式缺少明确条款规定。这使得一些企业对法律规定存在误读,认为带薪年休假不具有强制性而拒绝安排,还有企业因自身经营压力大对落实带薪年休假动力不足。整个社会没有形成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共识,劳动监察等部门执法力度薄弱,企业违法成本低。
落实带薪年休假,关键要用好法治利器。只有规定没有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规定再好,也只能是“镜中花、水中月”。中国青年报社社会调查中心对2007名上班族的一份调查显示,71.8%的受访者建议完善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相关细则;60.6%的受访者建议加强监管,对落实不力的单位进行处罚;35.9%的受访者认为要提升劳动者对带薪休假的重视。
“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完善节假日制度,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有政协委员在提案中建议,强制实施带薪年休假相关政策,完善企业违反法律责任的规定,非特殊情况禁止企业协议取消职工年休假,对企业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假的情形作出明文规定。同时,适度提高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标准,增加企业违法成本。
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权利需要法治给力,需要强化对企业年休假执行的约束,比如将休假情况与单位、个人的考核、评优等挂钩,倒逼企业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益。对企业来说,强制实施带薪年休假也并非坏事,不仅维护了职工权益,还可使企业规避了不执行相关法律带来的风险,更重要的是增强了职工对企业的好感和忠诚度,有利于企业健康发展。
强制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一定程度上还可以防止一些企业“软抵制”。比如有的企业以奖金或者其他福利代替职工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有的甚至强迫员工签订放弃休假申请书。如果有强制执行的明文规定,就能警示企业依法安排年休假、落实补偿标准等,也为工会组织履行监督职能、有关部门加强监管执法以及职工维护权益提供更有力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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