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每日甘肃网  >  时评  >  每日论谈

【丝路话语】“最终解释权”早已不是“救命稻草”了

 2023/05/22/ 20:40 来源:每日甘肃网-丝路话语 作者:苑广阔

  苑广阔

  人们在日常生活消费中,常常会遇到商家在格式条款、通知中写有“最终解释权归XX所有”“XX享有最终解释权”等字样。殊不知,商家这样做已经涉嫌违法。记者日前从河北省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该市一家企业因在格式条款中使用“最终解释权归该公司所有”字样被罚5000元。(5月22日《工人日报》)

  消费者在日常消费过程中,在办理各种会员卡、优惠卡,或者是签订消费协议的时候,经常会发现在这些卡片或文件的最后,会有一行“最终解释权归XX所有”或“XX享有最终解释权”的字样。对此多数消费者也没有在意,殊不知,商家的这种做法已经涉嫌违法。一旦双方发生了消费纠纷,很多商家也往往会拿这句话来说事,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去年9月,中国消费者协会邀请中消协律师团律师,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医疗美容领域5大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点评,美容院单方面规定对签订的协议有最终解释权在列。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明确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这意味着,一些商家在办理各种会员卡、打折卡以及和消费者签订消费协议时所标注的自己享受最终解释权,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矛盾的,也就是违反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那么遭到执法部门的处罚,就不是什么奇怪的事情了。

  现实中,很多企业商家之所以要强调自己享受最终解释权,就是为了后续发生消费纠纷的时候,作为自己推卸责任的理由。更有甚者,一些企业商家为了自己的利益处心积虑算计消费者,一旦招致了消费者的不满和质疑,就拿“最终解释权”来说事。这样的现象,不只发生在医疗美容领域,而是在很多消费领域都普遍存在。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曾经被很多企业商家所追捧的“最终解释权”,也该到了寿终正寝的时候了。如果少数企业商家不懂法,或者还想抱着侥幸心理,企图继续以“最终解释权”来忽悠消费者,来推卸自己的责任,那么极有可能会像上述新闻中的企业一样,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得不偿失。说到底,市场经济,诚信为本,有没有“最终解释权”不是关键,关键是能否保证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能不能诚信地对待消费者。

版权声明

为加强原创内容保护,日前,甘肃日报、甘肃日报报业集团各子报、甘肃新媒体集团各平台已将其所有的版权统一授予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进行保护、维权及给第三方的授权许可。即日起,上述媒体采访、拍摄、编辑、制作并刊登的,包括文字、图片、摄影、视频、音频等原创作品,文创产品、文艺作品,以及H5、海报、AR、VR、手绘、沙画、图解等新媒体产品,任何机构、媒体及自媒体未经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许可,不得转载、修改、摘编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并传播上述作品。

如需使用相关内容,请致电0931-8159799。

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