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广阔
人们在日常生活消费中,常常会遇到商家在格式条款、通知中写有“最终解释权归XX所有”“XX享有最终解释权”等字样。殊不知,商家这样做已经涉嫌违法。记者日前从河北省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该市一家企业因在格式条款中使用“最终解释权归该公司所有”字样被罚5000元。(5月22日《工人日报》)
消费者在日常消费过程中,在办理各种会员卡、优惠卡,或者是签订消费协议的时候,经常会发现在这些卡片或文件的最后,会有一行“最终解释权归XX所有”或“XX享有最终解释权”的字样。对此多数消费者也没有在意,殊不知,商家的这种做法已经涉嫌违法。一旦双方发生了消费纠纷,很多商家也往往会拿这句话来说事,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去年9月,中国消费者协会邀请中消协律师团律师,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医疗美容领域5大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点评,美容院单方面规定对签订的协议有最终解释权在列。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明确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这意味着,一些商家在办理各种会员卡、打折卡以及和消费者签订消费协议时所标注的自己享受最终解释权,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矛盾的,也就是违反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那么遭到执法部门的处罚,就不是什么奇怪的事情了。
现实中,很多企业商家之所以要强调自己享受最终解释权,就是为了后续发生消费纠纷的时候,作为自己推卸责任的理由。更有甚者,一些企业商家为了自己的利益处心积虑算计消费者,一旦招致了消费者的不满和质疑,就拿“最终解释权”来说事。这样的现象,不只发生在医疗美容领域,而是在很多消费领域都普遍存在。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曾经被很多企业商家所追捧的“最终解释权”,也该到了寿终正寝的时候了。如果少数企业商家不懂法,或者还想抱着侥幸心理,企图继续以“最终解释权”来忽悠消费者,来推卸自己的责任,那么极有可能会像上述新闻中的企业一样,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得不偿失。说到底,市场经济,诚信为本,有没有“最终解释权”不是关键,关键是能否保证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能不能诚信地对待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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