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成
4月18日,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方微信公众号消息,《医疗美容消费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发布。(4月19日《北京青年报》)
所谓的合同示范文本,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制出的文本合同,也指举例一些标准合同文本,依据此合同为标准等,具有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作用。如今,示范文本在医疗美容行业出现,有助于防止医疗美容消费服务失范。
细看示范文本,不仅从行业特性和现有经营模式出发,以督促美容医疗机构规范经营、减少消费纠纷为切入点,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还处处体现出对消费者的具体保护。比如,向经营者强调应当对消费者明示美容医疗机构资质、医师执业资格、相关药械等相关信息的查证溯源渠道,消除信息不对称,引导消费者接受正规医疗美容服务;比如,督促机构应当规范营销行为,不得在宣传中制造“容貌焦虑”,同时着重向消费者提示医疗美容服务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引导消费者对服务效果形成合理期待;再如,基于医疗美容服务的特点,示范文本特别设置了单方解除权条款,赋予消费者在冷静期内无责任解除合同并要求全额退款的权利,为保护消费者“后悔权”设置了“冷静期”条款。
近年来,随着医疗美容行业规模快速扩张,发展不规范问题日益显现,一些机构非法行医、虚假宣传等情况较为突出,不仅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还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带来了极大的伤害。特别是,目前医疗美容服务双方一般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习惯,容易造成信息不对称、权利义务划分不清晰、服务效果约定不明确等问题,为后期可能发生的纠纷埋下隐患,给消费者维权造成困难,也给相关职能部门治理增加难度。
示范文本的发布,实现了医疗美容服务书面合同从无到有的突破,让医疗美容消费服务合同签订有据可依、有据可查。无论相关职能监管部门还是消费者,都要引起高度重视。尤其是针对医疗美容行业的突出问题,示范文本明确了惩罚性赔偿条款,将法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以合同条款形式进一步明确,对典型违法行为形成震慑的情形下,相关职能部门更要严格按照示范文本开展工作,让医美不再“失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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