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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路话语】短视频平台应重新审视“避风港”规则

 2022/11/02/ 09:21 来源:每日甘肃网-丝路话语 徐刚

  徐刚

  10月26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云南虫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抖音属于帮助侵权,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删除、过滤、拦截相关视频,并赔偿腾讯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240余万元。对此,抖音相关法务负责人向澎湃新闻记者表示,将对本案提起上诉。(据11月1日澎湃新闻)

  毫无疑问,《云南虫谷》案是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又一标志性事件。总额超过3200万元的判决,不但刷新了法院网络影视版权案件赔偿纪录,也刷新了短视频平台及其用户对于版权侵权后果的认知。

  近几年,短视频以其短平快的特点适应了当代人的快节奏生活,获得了长足的发展,短视频平台也因此积累了海量的用户,形成了巨大的流量效应。但短视频平台同时也是网络侵权盗版的高发地带。三分钟看完一部电影、半小时看完一部电视剧,在短视频平台这种“缩编”“精简”内容十分常见。

  《著作权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很显然短视频平台上那些剪辑后的视频尽管打着二次创作、原创的旗号,可很多并未获得原影视作品版权方的授权,从而构成了事实上的侵权。对此,无论是短视频平台还是创作者心知肚明。可出于利益的考量,不少短视频剪辑用户还是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官司不会落到自己头上。而短视频平台则会以自己并非侵权主体,已经对内容进行审查为由,认为应该适用“避风港”原则免除自身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不具备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的情形下,只承担根据权利人的有效通知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短视频平台真的可以进入“避风港”,可以版权无忧,侵权无罪。事实上,出于版权保护的考量,在越来越多的版权纠纷中,法院倾向于保护原版权方的利益,判决短视频平台第三方帮助侵权的案例越来越多。

  在此之前的全国首例算法推荐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今日头条平台对用户的侵权行为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同样是以帮助侵权的名义判决今日头条传播《延禧攻略》剪辑片段构成侵权。而今年9月份开始的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更是明确要加强对网络平台版权监管,依法查处通过短视频平台、直播平台、电商平台销售侵权制品行为,坚决整治滥用“避风港”规则的侵权行为,压实网络平台主体责任,及时处置侵权内容和反复侵权账号,便利权利人依法维权。

  所以对短视频平台而言,在“帮助侵权”与“避风港”原则之间,帮助侵权的风险更大,也对短视频平台的版权问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对于短视频创作者来说,版权意识同样需要增强,过去那种随便复制、盗版的做法已经行不通了。

  短视频平台公司存在主观过错,对被诉侵权视频的信息网络传播起到帮助作用,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帮助侵权的第三方成为版权案件赔偿的主体,对于打击盗版、维护版权利益有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应防止版权方借此类官司漫天要价,靠打假来牟利,否则就背离了版权保护的本义。客观而言,短视频和长视频并非真的水火不容,事实上不少电视剧正是借短视频的引流迎来收视的飘红。而这要依赖于各大视频平台之间的利益博弈。从长远看,类似《云南虫谷》这样的版权官司应该越少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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