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智全
银保监会近日就《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管理办法》规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强制捆绑、搭售产品或服务,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提供服务、收取费用。(5月20日《人民日报》)
消费者在金融消费中苦捆绑侵权久矣。长期以来,不少银行保险机构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消费者捆绑消费已成“惯例”,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只能任其宰割。如今,银保监会对此画出红线,体现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坚强决心,消费者在金融消费中远离捆绑侵权的愿景更加可期。
强制或变相强制捆绑消费是不折不扣的“霸王”行为,尤以金融消费领域最为突出,历来饱受诟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对于银行保险机构而言,消费者拥有的自主选择权,就是自身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因此,银行保险机构应把不捆绑消费作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责任扛在肩上,而不能为了自身利益任性踩踏法律红线。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任何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都应将自己的营销竞争行为规范在法治框架内。法律之所以要赋予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除了基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考量外,也是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银行保险机构强制消费者捆绑消费,实质上是强迫消费者在正常金融理财中与不需要的其他金融产品或服务之间作出“二选一”决策。此举不仅会剥夺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也会对其他合规经营的同行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已涉嫌不正当竞争。鉴于此,严禁银行保险机构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者捆绑消费,不仅是保护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必然抉择。
不少银行保险机构费尽心机地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者捆绑消费,除了利益算计所滋生的漠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外,主要源于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不够细致,让其任性设置捆绑消费前置条件有机可乘。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只是原则性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但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边界并没有予以细化,由此导致银行保险机构在强制或变相强制捆绑消费方面有了更多话语权,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
“天下大事,必作于细。”确保消费者在金融消费中远离侵权痛苦,就应对银行保险机构强制捆绑消费的不法行为“精准画像”。此番银保监会在《管理办法》中,对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强制捆绑消费的具体情形,从6个方面事无巨细地列出了负面清单。该《管理办法》一旦获得通过,银行保险机构若再无视红线继续强制消费者捆绑消费,必将因“师出无名”而被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如此必能有助于让消费者远离捆绑侵权的痛楚。
金融活,消费旺。银行保险机构主动为消费者提供满意的金融消费产品或服务,不让消费者陷入捆绑侵权的痛苦,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振消费信心、营造放心成熟消费环境的题中应有之义。银行保险机构只有自觉摒弃强制或变相强制捆绑消费的不良做法,才能在自身基业发展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之间找好平衡,实现赢得消费者信任和确保自身基业常青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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