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欣
3月8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作为报告的起草人,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任郭竞坤就报告中提到的人脸识别技术被滥用等内容进行了解读。(3月8日中国新闻网)
对人脸识别的研究,可以追溯到20世纪六七十年代,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如今该技术日趋成熟。随着应用场所、功能的逐渐增多,人脸识别话题争议不断。202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明确了滥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行为的性质和责任。人脸识别正在向法治化、便民化、人性化方面完善。
关于人脸识别问题,争议主要集中在“能不能”。目前在法律层面,《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及前述《规定》等文件,构成我国对人脸识别进行规制的法律框架。但远远不够,更为具体的问题是:地铁等公共服务部门是否可以应用人脸识别?政府机构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应遵循哪些原则?学校课堂是否可以实时监测学生出勤、听课等情况?由此看来,相关法律仍需细化完善,为人脸识别技术提供再生空间。
“刷脸”技术有着天然的非接触性、主体唯一性和不易复制性,同时也具有无需携带、易于采集、成本低廉等特点。当前人脸识别技术应用领域极其广泛,抛开争议问题,人脸识别还有“善良”的一面,非接触式的“刷脸”可以避免身体的物理接触和病毒传播;执法部门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有利于打击犯罪,快速锁定犯罪嫌疑人,提升公众的安全感;机场安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可明显缩短身份验证时间。对于人脸识别的广泛应用,总的来说,仍需一种“你情我愿”的相互信任感存在。
对于人脸识别技术,需心怀敬畏之心,不敢轻描淡写,更不能谈其色变。当人脸识别技术诞生之时,就该意识到与其并存的风险,所以无需“贩卖焦虑”,而是要本着“以人民为中心”、便民利民、安全、公平的根本原则,依照相关法律使其有序化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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