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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路话语】规范人脸识别,司法与行政要“完美配合”

 2021/07/29/ 06:18 来源:每日甘肃网 冯海宁

  冯海宁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人脸识别逐步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人脸识别技术在诸多领域发挥巨大作用的同时,也存在被滥用的情况。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对人脸识别进行规范。(7月28日央视)

  作为一种基于人的脸部特征信息进行身份识别的生物识别技术,人脸识别如今广泛应用在很多公共领域和商业领域。其中,不少经营场所如银行、售楼处等,都未经同意擅自采集消费者人脸信息。而且,网上已经出现公开兜售人脸信息的现象,这意味着人脸信息被滥采、被泄露,一旦被非法利用,后果不堪想象。

  此次,最高法出台《规定》对人脸识别进行全面规范,十分必要。一则,可指导各级法院规范审理人脸识别案件,这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二则,对滥采滥用人脸识别信息的相关场所具有警示和震慑效果,因为运营者违规操作可能会受到司法惩罚;三则,可以增强公民通过司法渠道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的信心。

  从《规定》和最高法的解读不难看出,以往滥采滥用人脸信息的现象,基本上都在规范之列。这不仅有利于保障公民多种权益,也给经营场所、公共场所戴上了“紧箍咒”,一旦违规操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就将面临司法审判,为侵权行为付出代价。

  值得注意的是,越来越多的行政部门也对违规人脸识别说“不”。比如,广东顺德某房产公司在未告知的情况下对进入售楼处人员进行人脸抓拍,被顺德市场监管部门处罚16万元。再如,杭州一售楼处违规记录人脸头像,数量达10万余张,被杭州上城区市场监管部门处罚25万元。这些罚单都有惩戒震慑之效。

  笔者以为,在规范人脸识别方面,司法机关要与行政部门“完美配合”。凡是进入司法程序的人脸识别案件,各地司法机关要按照《规定》,充分利用现有法律武器,惩戒侵权者,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未进入司法程序的侵权现象,从市场监管部门到行业主管部门,都应该积极作为、主动查处,打击侵权行为。

  当然,消费者也要主动维权。如“人脸识别第一案”,就是受害人主动维权。如果各地行政部门有效打击违规人脸识别,消费者和司法机关都可节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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