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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路话语】怂恿他人跳河被拘具有警示意义

 2021/06/01/ 20:36 来源:每日甘肃网-丝路话语 史洪举

  史洪举

  5月21日凌晨,广西百色一年轻男子酒后想不开,站在一大桥护栏外。民警到场劝阻开导年轻男子时,一名路过的男子覃某却不断用言语刺激年轻男子。他还大声喊道:“跳下去会有人捞你!”年轻男子听后,突然情绪激动,不顾民警劝阻,纵身便跳入河中。所幸民警及时下河施救,年轻男子并无大碍。而民警救人时手肘不慎被刮伤。事后,覃某因起哄怂恿他人跳河,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治安处罚。

  现实中,在很多突发事件现场,都会有大量人前来围观看热闹。其中,有围观者热心助人,积极协助救援人员施救甚至冒险救助遇险者,有围观人员则纯粹是看热闹。但是,却有一种围观者是看热闹不嫌事大,起哄滋事,煽风点火,唯恐天下不乱。这些人的行为既有失公德,也涉嫌违法,其受到惩戒是咎由自取,也能起到警示作用。

  无论出于什么目的,有些人一时想不开而轻生,都是应予同情的对象。对此,相关部门理当及时采取救助措施,这是其不可推卸的职责和义务。而围观群众也应伸出援助之手,尽到力所能及的援助,如拨打110报警电话,为救援人员提供便利等,或者劝导轻生者。这是一名现代公民所应具备的道德品格和道德义务,也是一名普通人所应具有的悲悯之心。

  起哄滋事,怂恿轻生者自杀透露出的是对他人生命的冷血,将他人生命作为自己起哄的乐子和戏谑的戏码,或者作为自拍素材的热点。现实中,起哄者的起哄会加剧救援难度,甚至发挥“临时一脚”的负面作用,刺激轻生者,让一个生命因此消逝。虽然怂恿者不是直接凶手,被害人也有权要求怂恿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可以说,该判罚案例的警示性意义远远大于案件本身。冷漠地起哄、怂恿、滋事,就是毫无怜悯之心的恶。这种小恶对社会秩序和世道人心的戕害程度并不轻,故很有必要依法惩戒,以形成警示作用,倒逼人们文明意识和道德素养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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