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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路话语】“好意同乘”的司法判决兼顾情理与法理

 2021/04/15/ 21:35 来源:每日甘肃网-丝路话语 苑广阔

  苑广阔

  据重庆潼南区人民法院消息,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张某与李某、谢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基于《民法典》“好意同乘”规则,依法减轻了“顺风车”司机李某的赔偿责任。(4月15日《北京青年报》)

  张某在赶集回家的路上碰到了骑着摩托车的李某,因为两人相识,李某便无偿搭乘张某一起回家,没有想到半路和谢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事后作为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张某,向法院起诉当初用机动车搭乘自己的李某和作为第三方的谢某,索赔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10万元。

  这起案件之所以引发全国网友的广泛关注,就是因为李某是出于同乡情谊无偿搭乘张某回家,这完全是一种与人为善、助人为乐的行为,况且发生车祸也不是他愿意的,所以大家都想看看法院到底会如何判决这起案件,才能既体现公平公正,又呵护人与人之间的善良和正义。

  当地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后,双方未及时报警,事故经过也各执一词,事故责任难以查清,对张某的损害,李某、谢某应当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无偿搭乘张某,车辆并非营运车辆,李某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应减轻李某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谢某赔偿5万元,李某赔偿3.5万元。

  这样的判决结果,虽然看上去还是让当初无偿搭乘张某的李某有些“吃亏”,但实际上已经减轻了李某应该承担的责任。同时受伤的毕竟是原告张某,所以法院的判决既兼顾了受害人的利益,同时也倡导了社会成员之间助人为乐的行为,实现了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平衡。

  随着私家车日益普及,日常生活中的“好意同乘”情况越来越多。《民法典》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为助人为乐的行为人减责,为公众提供了行为指引。在民法典施行以前,“好意同乘”引发的损害赔偿问题,司法裁判结果不一,引发了较大争议。对于“好意同乘”过程中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的规定,应当既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也尊重我国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保护民事主体之间的信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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