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与大数据应用并非两难
王建红
大数据应用和个人信息保护看似两难,实则不然。只要做到有法可依、依法依规,加强对个人信息分层分类细化保护,完善对大数据资源分层分类的挖掘技术,规范大数据应用分层分类主体行为,就能提升大数据规范有序应用整体水平。
如今,社会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需求愈发强烈。与此同时,大数据应用的价值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认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无论是在助力疫情抗击,还是在推进复工复产中,大数据应用都功不可没。如何将大数据抗疫的成功经验推而广之,用于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值得认真思考。
当前,大数据应用的范围和程度还不能令人满意,主要是涉及信息保护问题。仅从疫情防控各地实际操作看,出行、就医、消费、复工复产等诸多场景,都需要登记或输入个人信息,导致大量个人信息留存于各种APP、小程序以及商超、餐馆等公共场所的纸质记录本上,却没有同时推出应有的保护措施,难免会发生个人信息被有意无意泄露的情况。
大数据应用和个人信息保护看似两难,实则不然。只要做到有法可依、依法依规,加强对个人信息分层分类细化保护,完善对大数据资源分层分类的挖掘技术,规范大数据应用分层分类主体行为,就能提升大数据规范有序应用整体水平。
首先,加强对个人信息分层分类保护,就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分层分类保护立法。大数据时代,个人基本信息和行为信息都在被各种各样的现代设施数据化,多数人的生活已不可能倒退到对个人信息实行全面且绝对的禁止性保护,合理的利用既符合社会公益,也符合个人美好生活的利益诉求。关键在于以可控的方式,在确保个人利益的同时,合理适度利用个人信息。所以,应该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分层分类立法研究,从细节上制定好不同场景下,对不同层级种类的个人信息保护细则,需要禁止的要高压禁止、重典治乱;可以利用的则要细节缜密,详实有据,从而消除人们对大数据应用的疑虑,为大数据规范有序应用提供法律保障。
其次,完善对大数据资源分层分类的挖掘技术,就要规范和引导大数据挖掘技术应用和创新。大数据的内在要求是数据资源越多越好、越全越好,但大数据的技术特性同样表明,在有限目的下,有限的数据资源也可以达成全数据相似的结果。未来,大数据应用必须加强大数据挖掘技术创新,加强个人信息脱敏技术研发,加强对不依赖或少依赖个人信息的数据做有效挖掘技术研究,提升大数据技术的挖掘能力,以实现大数据应用的价值目标。同时,还应通过宣传推广,讨论制定规范化、标准化的大数据挖掘技术流程,整体上提升个人信息保护的技术基础。
再次,规范大数据应用分层分类主体行为,就要加强对社会主体应用大数据行为的规制和引导。相对而言,大数据应用属于新生事物,无论个人还是社会主体,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还不充分,对个人信息保护和应用的细节还不熟悉,在行为上难免不规范,还需要加强管理和引导。不同层级、不同类型的主体在采集数据信息时,有时存在不同程度的过度收集和应用,有时又存在不同程度的信息获取困境。问题的根源在于,信息采集、分享、使用、存储和销毁的全流程还有待规范,这种规范有赖于出台与实施相关法律法规。此外,随着大数据应用广泛化和复杂化,大数据应用主体也需要提升对数据信息的使用素养,提升对个人信息保护和合理使用的意识观念,养成工作中竭力保护个人信息的行为习惯。这既需要法律规制,也需要大数据应用人员的道德自律,更需要相关部门和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加强管理和引导。
(作者系华北电力大学大数据与哲学社会科学实验室主任,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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