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海宁
6月16日,江苏苏州太仓市的向女士向媒体反映,她在今年6月突然收到来自太仓市人民法院的传票,因服务合同纠纷,要求其支付约7万“拖欠”的房费给太仓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算上家中其他成员,诉求总金额合计约13.4万元。向女士称,该酒店系太仓市城厢镇人民政府指定且主动承担费用,退房时也未曾产生过纠纷,在收到法院传票以前,更无任何告知,对此她表示不能理解。(17日澎湃新闻)
据悉,向女士被酒店追索房费缘于2022年一起事故:太仓市城厢镇电站村太仓电站生态园景区内一架小型飞机坠毁,事故造成2人死亡,包括一名驾驶员和一名乘客,该乘客是向女士的亲姐姐。在事故善后期间,向女士一行人被镇政府安排住进上述酒店。事情过去已近3年,没想到最近收到法院传票,被酒店方追索13.4万元。无论从一些细节还是从律师分析看,这笔房费不该由向女士等家属承担。
先看细节。其一,向女士一行人是在镇政府有关负责人指引下集中住宿涉事酒店。其二,入住约4天后,酒店方曾要求家属缴纳房费1万元。一两天后,酒店表示无需再由家属方承担房费,并主动将剩余款项退还。其三,善后期结束后,部分家属自行续订几天,相关费用通过预充值方式结清,也无纠纷。另外,退房手续顺利完成,这意味着遇难者家属已与酒店无任何瓜葛。然而,如今酒店方却追索房费。
从这些细节看出,遇难者家属并不是自行选择酒店,而是被安排入住涉事酒店。再结合酒店方将遇难者家属支付的房费余额退款,进一步证明遇难者家属并非酒店服务合同乙方。而且,最后退房时也未曾产生过纠纷,即遇难者家属并不拖欠房费,否则酒店不会办理退房手续。即便遇难者家属前期付过一些房费,随着退房手续顺利完成,说明双方合同义务都已履行完毕,再向向女士等人追索房费无道理。
有律师分析指出,通常情况下,国内酒店服务合同采用的是预付房费、离店结算的支付规则,可推测出此次合同相对人应当是当地政府。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即谁签订了酒店合同谁支付酒店服务费用,由此可知应当由政府支付欠付的相关费用。这个观点有行业惯例和法律规定作为支撑,但最终取决于法院如何来审理。
众所周知,事故善后是妥善处理重大事故的重要步骤,对安抚遇难者家属情绪、使事故处置向理性方向发展有重要意义。笔者以为,如果公共事故善后,涉及的酒店房费应该由事发地政府承担,作为应对处理公共事件的必要支出。但最终应该由具体事故责任方来买单。如果不是公共事故,更应该由事故责任方买单,具体到上述事故中,应当由涉事营地运营方买单。不过,善后阶段可以由地方政府先垫付。
也就是说,事发地镇政府应该先行支付遇难者家属在善后阶段的住宿费用,然后再向事故责任方索赔。但在这起事件中,涉事酒店却向遇难者家属追索房费,这表明镇政府没有正确履职,让遇难者家属在失去亲人后,遭遇“二次伤害”,更像“伤口上被撒盐”,让人难以理解无法直视,难道说善后期间的行为是在糊弄遇难者家属使其配合善后?这起房费纠纷是否与向女士“维权”行为存在关联,也要深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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