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国栋
8月26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发布,其中提出: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8月27日新华社)
教育惩戒权是教师行使教育学生的权利。教育惩戒权的安全有效行使既可以避免学生受到伤害,促使其健康成长,同时对实施惩戒的学校及教师来说也是一种保护。2020年12月23日,教育部颁发《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首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该《规则》为广大学校、教师合理行使教育惩戒权提供了基本遵循和依据。可以预期,如今《意见》的发布,可谓新的“助推剂”,将有力保障教师履行教育职责。教师履行教育职责有保障,教师作为立教之本、兴教之源的作用才有保障。
世界著名教育家马卡连柯说“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教育部原部长陈宝生也曾说“跪着的老师教不出站着的学生”。教师若一味迁就放任问题学生,不敢管不能管不愿管,则会造成教育缺失,不利于学生特别是“熊孩子”的成长成才。为此,符合心理学、教育学规律的惩戒,对育人是十分必要的。
但惩戒不等于惩罚,现实生活中,因体罚、变相体罚以及侵犯学生人格尊严、侵害学生基本权利等现象时有发生,因教育惩戒不当而引发的悲剧也时有发生,不但严重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教师也会因行为越界而受到法律的追责。事实上,实施惩戒的教师受到处罚并非因为其行使了教育惩戒权,而是因为其行使的是错误的越界惩戒权。法律保护合法惩戒,不保护非法惩戒。
同时在实践中,往往存在家校、师生对法规“自我解读”且相互背离的现象:学校老师出于教育目的正常惩戒,在家长和学生看来或许就是变相体罚,甚至被认为是侮辱人格,加之教育惩戒给学生乃至其家长带来生理层面以及心理层面的“不适感”,很难明确界定惩戒措施是否适度与合理。虽有教育惩戒权的规定,但是惩戒与体罚的边界依然模糊,权利行使过程缺乏具体细则。为此,还需要出台配套细则,明确边界。要尽可能结合实例解析,让教育主管部门、学校、教师、学生以及家长了解清楚,避免出现扯皮。
自古以来,“严师出高徒,艺精靠磨炼”。从禁止体罚到当前明确教育惩戒权,这是教育理性科学演变的过程,教育惩戒只是手段,实施教育,助力学生健康成长才是最终目的。
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意义深远,从近期看,维护教育惩戒权有利于解决教师不敢管刺头学生的现实难题。为学校应对无理取闹家长提供法律依据。从长远看,维护教师惩戒权是夯实教育事业的基础,是维护中华民族尊师重教的优秀传统文化,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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