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 彪
夏至已至,气温逐日攀升,劳动者的“高温权益”话题也随之“热”了起来。所谓高温津贴,是指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然而,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对高温作业劳动者依法享有的高温津贴进行“冷处理”,不发放,或用清凉饮品、西瓜、防暑药物等防暑降温“福利”代替。(6月27日《工人日报》)
从媒体调查来看,不少建筑工人、网约配送员等户外劳动者没有拿到过高温津贴,甚至有些对这份“热权益”仍不知情。以建筑工人为例,记者在询问多个建筑公司、在建项目工地后得知,“劳务工人”大多都没有领取过高温津贴。某建筑集团华南公司工作人员坦言,“我们会开展夏送清凉活动,在施工场地送绿豆汤、藿香正气水等防暑品。”
早在2012年,国家有关部门就印发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既然纳入工资总额,就属于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而不是可发可不发的“福利”。换言之,以防暑降温“福利”代替高温津贴,就是侵害劳动者权益,属于欠薪的违法行为。
正如法官、律师介绍,高温津贴与防暑降温费并不是一回事。高温津贴属于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津贴,有相应的行政规章予以规范及约束。用人单位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劳动者可以依法寻求救济。同时,二者的发放方式不同。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需要以现金形式支付,而防暑降温费可以以现金发放,也可以以冷饮、防暑用品等实物形式发放,用人单位有自主决定权,但清凉饮料等实物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近30个省份公布了高温津贴发放标准,多数要求按月或按天以现金形式发放。但现实中,高温津贴的执行情况并不尽如人意。特别是中小企业、灵活用工单位,以饮品、水果、防暑药品替代高温津贴,或者发了高温津贴又暗地扣除劳动者工资。由于高温津贴的金额不高,且每年仅有特定的几个月才享有,就算用人单位什么也不发,劳动者几乎没有就高温津贴主张权利——单独针对高温津贴起诉的成本较高。
原本饱含政策善意的高温津贴被防暑降温“福利”代替,不仅有损劳动者权益,也不利企业长远发展,更损害法规政策的公信力。保障劳动者的“高温权益”,不能仅靠用人单位的“良心”,关键得让法规政策“掷地有声”。各级工会要依法对用人单位发放高温津贴以及落实劳动保护措施等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拒不改正的,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监管部门要对执行相关规定怠慢、以物冲抵的用人单位实行零容忍,提升违法成本。
针对户外工作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不应拘泥于劳动关系的认定,要进一步完善法规,让这一群体都享有高温津贴。同时,加强对相关法规的宣传,提高维权意识,畅通维权通道,简化维权程序,使劳动者在最短时间内得到法律援助。高温津贴不能被防暑降温“福利”代替,呼应的不仅是对高温作业劳动者的关怀,也能让所有劳动者感受到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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