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冯海宁
AI技术在模仿和再现人类语音及各种声音效果的同时,也引发人格权侵权争议。4月2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开庭宣判了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法院审理认为,未经许可使用原告声音构成侵权,判决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某软件公司向原告殷女士赔偿损失25万元。(4月24日北京日报客户端)
我们已经身处AI时代,各种AI技术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有人利用AI技术侵权并牟利。例如在首例“AI声音侵权案”中,原告殷女士曾接受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的委托录制录音制品,该公司提供给某软件公司,后者仅以殷女士录制的录音制品为素材,通过AI技术生成文本转语音产品,在某平台对外出售。
在该案件中,虽然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对录音制品享有著作权等权利,但不包括授权他人对原告声音进行AI化使用的权利。原告由此主张被告应停止侵权、赔礼道歉,五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如今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5万元,这既对被告侵权行为是有效惩戒,也依法维护了原告的人格权益。
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肖像权等权利。同时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法院依据《民法典》相关条款作出了上述判决。
显然,该案依法判决首先惩戒了相关被告。按说,被告应在获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将原告的声音进行AI化处理进而出售,然而被告并未这么做,究竟是缺少法律意识,还是不想再支付原告报酬?但不管因为什么原因,相关被告都为自己的侵权行为付出了代价。这种代价有望让被告印象深刻,引以为戒。
同时,也给其他利用AI技术侵害他人声音等权益的企业和个人上了一堂“法治课”。由于利用AI技术处理声音、肖像等成本低、效率高,相关侵权现象不断增多,例如“AI孙燕姿”火遍全网,就被认为侵害了歌手孙燕姿的姓名权、声音权等。希望这类侵权者从上述案例判决汲取教训,别把AI当成“侵权神器”。
而且,该案判决对公众而言是“以案普法”。由于AI处理过的声音与原声音比较难区别,加之很多人不了解《民法典》规定,一旦声音权益被侵害不懂维权。上述案件的判决结果给公众普及了法律知识,也给声音权益受害者注入维权信心。另外,这一判决对其他法院审理AI声音侵权案,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任何先进技术都应该向善而非作恶,AI技术也不例外。随着AI技术不断发展和扩大应用,未来很可能会有更多AI图像、声音、文字等侵权案。这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法律规定,也需要公众增强法律意识,既善于识别侵权又要懂得如何维权。只有法律、行政、司法等共同维护公民权益,才能遏制“AIXX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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