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广江
1月4日,“余额低于100元不能提现属霸王条款”的话题登上热搜,引发网友广泛关注和讨论。
《工人日报》记者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日前,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内容创作平台稿酬提现所引发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认定“余额大于等于100元才可申请提现”属格式条款,该条款无效。
据报道,2018年2月,林某在某平台开通自媒体账号,并通过运营产生了收益281.9元。截至2019年6月,林某累计提现216.89元。但当林某再次提现时,网站却提示“余额大于等于100元,可申请提现”“收益出账期:每月11日10点前”“提现申请期:每月11日10点至15日24点”等规定,致使林某账户中的65.01元余额一直未能提现。林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余额低于100元不能提现”为无效条款。
此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认定给提现设门槛的做法,有违公平原则,属于不合理的霸王条款,具有重要示范意义、典型意义甚至里程碑意义,今后也必然会被反复提及、援引。
该案之所以在网上引发共鸣,恰恰是因为这种给提现设门槛的现象并不少见。明明是用户创作得到的收益,平台凭啥限制提现?一些平台利用自身优势地位设置的提现门槛,已引发不少投诉。在平台的创作收益和广告收益越来越少的情况下,平台限制提现的规定让创作者的“背刺感”愈发强烈。
诚然,无规矩不成方圆,为便于管理、节省成本,平台在用户提现方面设置相关规定本无可厚非。但规定的设置应基于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而不能用格式条款单方面扩张自身权利、限制对方权利。
本案中,法院指出,涉事平台在已设置了提现时间及频次标准后,又叠加限制了提现金额标准,且未向用户提供注销账号后的提现渠道或其他替代性补偿方式,单方面怠于承担平台应尽的向用户支付收益的义务,不合理地限制了用户自由支配其个人财产的权利。
换言之,限制用户提现时间及频次已基本达到了方便管理、控制成本的目的,此情况下再在提现金额上设置门槛,进一步限制用户的核心权益,明显有违公平,更像是一种“店大欺客”行为。
事实上,法院的判决并非偏袒用户,而是兼顾了用户的收入处分自由和平台运营的管理需求,并通过规范平台格式条款的具体应用行为,引导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自媒体时代,内容创作成为风口,不少平台推出了“流量分成”“独家奖励”等激励方案。这本该是平台与用户间互助互赢的合作模式,但因平台不合理设置提现门槛,只顾自身管理方便,不顾用户的切身利益和体验,最终恐怕是一种双输的结局。
从网友留言看,当前一些互联网平台依旧存在类似霸王条款。对此,有关部门应督促相关平台尽快解除“余额低于100元不能提现”的限制,同时给用户提供注销账号后提取账号收益的渠道,让用户自由支配自己的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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