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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路话语】用法治廓清“权责模糊”的居家办公

 2022/10/27/ 10:13 来源:每日甘肃网-丝路话语 戴先任

  戴先任

  当下,不定时、不定期、不定场所的灵活办公日渐成为职场新常态。长远来看,在居家办公、线上办公变得越来越普遍的背景下,对“工作场所”的界定变得越来越模糊,也为工伤认定增加了复杂性。专家建议,工伤认定要与时俱进,适配“新职场”。(10月26日《工人日报》)

  疫情期间,有不少人居家办公;而现在远程办公技术逐渐普及,居家办公或是回家后“云加班”的上班族也越来越多,工作场所早已不局限于固定的公司办公区域,而在此期间发生人身伤亡的情况并不少见。所以,居家办公受到伤害或因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事关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所规定的可视同工伤的情形之中,判定“职工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是否可以认定工伤的依据是“工作岗位”而不是“工作场所”。这意味着居家办公也符合工伤认定情形。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五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只要是“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情况,就应在法院支持认定工伤的范围之列。

  相关法律法规很明确,居家办公、线上办公受到伤害或因突发疾病死亡,也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但问题是,如何认定伤者或死者属于居家办公、线上办公?居家办公与生活场所高度重合,而现在居家公办、线上办公变得越来越普及,更容易模糊工作与生活的界限,也让劳动者的劳动时间更难界定,将居家办公界定为在履行工作职责,也有一定难度。重要的是,很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就灵活办公进行明确的约定,这让劳动者维权时容易陷入维权难的困境。此前就发生过一些案例,员工居家办公受到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死亡,人社部门却不予工伤认定的情况。

  针对于此,需要能够完善相关制度,对居家办公、线上加班予以明确界定,厘清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诸如工作时间、绩效考评、工伤认定等,都要有所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于灵活办公,也要能协商一致,通过写入劳动合同明确权责。劳动监察等相关部门则要积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督促用人单位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把灵活办公变成了一种“隐形加班”。

  居家办公要能有法可依,要成为“依法办公”,要能走出模糊地带、监管盲区。这样才能更好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只有法治才能廓清居家办公的“权责模糊”等问题,才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劳动用工制度和营造依法用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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