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雪辉
近日,小李在超市购买了一瓶酸奶,结账时突然发现酸奶过期了1分钟。小李为此向超市索赔1000元,但遭到了超市的拒绝。于是,他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赔偿1000元。法庭将案件委托给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在调解员的劝说下,最终当事双方达成和解,由超市赔偿小李400元。(8月31日《每日经济新闻》)
因为酸奶过期一分钟,超市最后赔偿给小李400元,这个案例极具标杆意义。它旗帜鲜明地表达出了司法的态度——对销售过期食品行为绝不姑息,就算过期一分钟也不行。如果对销售过期一分钟商品者予以纵容,过期两分钟、过期半天乃至更长时间的行为就可能出现,这必将严重危害群众的身体健康与安全。
事实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对销售过期商品进行赔偿都有明确规定。对于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遗憾的是,法律规定虽然很明确,但真正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消费者却并不多。除了一些“职业打假人”外,很多消费者都觉得和商家谈赔偿或者打官司太麻烦,选择换一件商品了事。
所以,如果每个人都能像小李一样,和售卖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死磕到底,我们“舌尖上的安全”必将更有保证。希望以此案为契机,催生更多的“小李”出现。当然,相关部门也应该在消费者维权上进一步简化流程,比如推行消费者向消协投诉“一次办成”制度、减少消费者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的证明材料等,让群众维权更方便、快捷。
于商家而言,“过期一分钟也得赔偿”更具警示意义。不仅是此案中赔偿的超市,所有售卖食品的商家都应该从此案中意识到,过期一分钟和过期一个月并无本质区别,别再老感觉冤枉,也别老拿“职业打假人故意找茬”说事,狠抓内功,做好食品质量保证工作才是关键。最起码,“酸奶过期一分钟”说明超市对临期食品的管理有漏洞,查缺补漏,将所有食品安全隐患都堵上,商家任重道远。
当然,我们也应看到,最后此案赔偿400元和解,与法律规定的1000元有不小的差距,消费者在此案中明显作了妥协和让步。如何减少消费者的诉讼成本,能否将此类案件一律按照简易审理程序审理,让原告们不为诉累所困,司法机关也需长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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