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军
近日,知名演员潘长江在一场酒水专场直播中,卖力地推销着茅台虎年生肖酒。“我和茅台董事长认识十几年了,昨晚我把他灌醉了,让他签合同给我定价权。市场价一直4万多(一箱),我2万多就卖。”一位接近茅台的人士称,所谓潘长江认识茅台董事长十几年、喝酒把他灌醉,基本就是赤裸裸的谎言。(3月15日《每日经济新闻》)
谎言被人戳穿,潘长江“翻车”了。实际上此前还有不少明星、网红,因为在直播带货中夸大宣传而“翻车”。主播们目前的状态让人感觉像“开盲盒”,在盲盒没打开以前,口吐莲花、使劲忽悠;盲盒一旦被打开,立马“翻车”。明星们信口开河,与公众对名人过于相信有一定关系,也与规制主播的法律还不健全有一定关系。
实际上,经过这几年的发展,消费者对名人直播带货,已有些“不感冒”了。“花80万请了李湘,5分钟直播没有卖出去一件货”“叶一茜直播带货90万人观看,但仅成交了2000元”“小沈阳直播卖白酒,下20多单,退货16单”等事例比比皆是。带货能力的下降,也倒逼着潘长江们以更夸张的宣传来卖货,比如编造把茅台董事长喝醉了等谎言。
这也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潘长江们”为什么敢于编造谎言欺诈消费者?原因其实很简单,法律对此类行为没有处罚措施。按照《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消费者可以要求三倍赔偿。
可反观潘长江们在直播带货中的站位、言行以及所销售商品,其既不是经营者,卖的也不一定是假冒伪劣商品,直播中说几句谎话也很难界定为广告欺诈。所以,对这种在法律法规的边缘反复试探,疯狂打“擦边球”的行为,应该立法进行反制。
此前,国家广电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网络视听电子商务直播节目和广告节目管理的通知》,中国广告协会也制发了《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要求直播带货不得夸大其词,不得欺诈和误导消费者。但这种通知和规范的法律位阶太低,不能设置处罚性规定,对平台的约束力有限,主播们好像也不是太在意。
鉴于直播带货的乱象及当前的法律窘境,应进一步强化立法予以破解。第一,抓紧制定并出台一部内容全面、明确、具体规范网络直播行为的法律,设置主播准入门槛,将存在虚假宣传的主播拒之门外。第二,参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将主播的虚假宣传行为列入广告欺诈范畴进行处罚。第三,立法设置专门管理直播带货的部门或机构,细化管理范围,具体行使执法权,做到精准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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