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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路话语】“好意同乘减责三成”兼顾公平原则与道德伦理

 2021/09/27/ 15:33 来源:每日甘肃网-丝路话语 杨朝清

  杨朝清

  浙江宁波市奉化区八旬老汉刘某骑电动三轮车让人免费搭乘,未料发生事故导致搭乘者十级伤残。刘某表示好意顺路带上一段,反倒被索赔20万元,难以接受。近日,奉化法院依据民法典新增条款“好意同乘”,酌定减轻被告30%的赔偿责任,依法判决老汉承担70%的赔偿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据澎湃新闻)

  “好意同乘”让熟人搭便车并不鲜见。作为一种利他行为,“好意同乘”的驾驶人出于善意,无偿地邀请或者允许他人搭乘自己的非运营车辆。如果安全地到达目的地,双方皆大欢喜;无偿搭乘人享受了便利,好心人享受了成人之美的乐趣与声誉。然而,在不确定因素不断增加的风险社会,一旦“好意同乘”的过程中发生意外,难免会导致观念冲突和利益博弈。

  在一些人的价值认知中,好意同乘是无偿的,是一种助人为乐、善意施惠,属于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哪怕发生了交通事故,驾驶人也不用承担赔偿责任,更何况驾驶人自己也受了伤。“好意同乘被索赔”让部分人在情感上和心理上难以接受,本质上是法治观念淡薄、用道德遮蔽法律的表现。

  伴随着社会变迁,法治观念不断地深化和细化,一些传统的价值认知也需要进行重塑与更新。“好意同乘被判赔”兼顾了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平衡,驾驶人的失范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上演,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更何况,为了呵护传统道德,民法典提出“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法院判决无偿搭乘人小范自行承担30%的费用,就是对“好意同乘”的体恤与呵护;既守卫了司法公平,也呵护了传统道德。

  一个社会的良性运行,离不开一些共识性的伦理、规则与习俗。“善有善报”提升了利他行为的动力,当这样的激励与回报机制遭遇破坏,就会导致人们利他行为的信心不足、动力下降。面对需要帮助的熟人或陌生人,人们不再愿意伸出援手,而倾向于冷漠旁观。毕竟,“好意同乘”是有风险的,冷漠旁观的成本则是最低的。“好意同乘减责三成”虽然承担了赔偿责任,但也兼顾了传统道德,提升了法律的使用价值,在实践中更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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