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洪举
近日,刚满19岁的湖南临武县职中学生小鹏称,今年1月学校“强制”要求他到工厂实习,“不去不能毕业”。他负责操作机器压制电池生产材料,一天干活11个小时。2月19日,小鹏右手被卷入机器。事后,对于治疗和赔偿费用,学校让他自行找工厂协商,工厂则要求他回去先做康复治疗。对此,临武职中表示相关情况已上报县委宣传部。(9月6日《北京青年报》)
众所周知,实习是很多职业院校学生或者普通高等院校学生的必然经历。但现实中,一些学校和用人单位却刻意“跑偏”,将实习生作为免费或低廉劳动力刻意压榨盘剥。对这些严重侵犯实习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劳动监察部门显然不能坐视不管,而应及时查处并处罚类似行为。
由于还处于读书阶段,职业院校的实习生便于管理和组织,且打着实习名义无需支付过高工资,也无需签订劳动合同。这让很多用人单位热衷于使用实习生顶岗,甚至将其作为廉价劳动力不断从职业院校循环“招用”实习生。
如根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不得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不得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具体到此事件中,如果受伤实习生所言属实的话,“一天干活11个小时”已经属于超时加班,且其所从事的工作疑似属于较高安全风险的工种。特别是,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与学校之间互相推诿扯皮的做法有失风度和形象,更让受伤学生心寒。
对此,劳动监察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显然应及时发挥作用,不再让受伤学生孤立无援。一应调查涉事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法,二应调查用人单位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查实的话,用人单位不仅应承担行政处罚责任,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即便用人单位不存在行政违法情节,其对受伤实习生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也应按照约定承担相关责任。虽然实习是职业院校学生的“必修课”,但不代表学校和用人单位可以无限盘剥实习生,肆意侵犯其合法权益。只有认真对待实习生,为其提供符合法律法规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才能既维护自身形象,也避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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