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忠德
“没想到,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就算是帮别人砍树也是犯法的。现在后悔也没用,只有想法子把树种上。”近日,浙江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宣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除补植复绿活动以外的与林业有关的经营活动。这也是上虞区法院开出的首份《生态修复补植令》。(9月3日《绍兴晚报》)
被告人宣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两次接受他人雇佣砍伐林木,殊不知触犯了国家相关法律,被上虞区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刑并处罚金。不同于以往的是,此次,上虞区法院除对被告人决定惩戒外,还对其开出了一份“补植令”,这显然突破了过去同类案件中一判了事、一罚了之的做法,真正为绿水青山构筑起绿色司法屏障。
“补植令”是人民法院在受理涉林刑事案件后,为弥补林业资源的损失,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责令被告人履行司法修复义务、恢复生态、弥补生态功能损失的一种司法令状。“补植令”作为缓刑考验期考核的硬性条件,对行为人具有约束力,这充分体现了“修补”的审判理念,能够切实强化环境资源的司法保障力度,及时有效打击破坏生态资源等违法行为。
“开出‘补植令’,教育一群人,恢复一片绿。”这起案件的警示教育意义不言而喻。尤其会在社会营造“破坏了林地,不仅要坐牢罚款,树还要种回去”的法治宣传声势,这就达到了刑事惩罚、环境修复、教育罪犯的“三赢”局面,实现了案件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生态效果的相统一。
希望在今后涉林案件的判决中,各级法院应继续探索公益补偿机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和预防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为保护美丽生态环境践行绿色司法理念、提升司法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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