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英
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8月1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对现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进行修订,或将处罚公共场所娱乐健身噪声扰民。(8月17日中新网)
由于内容涉及广场舞,这一修法受到大家关注。相比现行法律规定,此次审议的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有不少进步之处,一旦正式通过并实施,有望成为广场舞最好的“降噪器”。
根据草案,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和时段等规定,采取控制噪声的有效措施,干扰周围生活环境或者使用音响器材时,未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产生过大音量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不听相关单位的劝阻、调解,将被执法部门或执法机构处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新规定至少有三个特点:一是比现行规定更详细,新增加了“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和时段等规定”,让法律更具可实施性;二是比现行规定更柔性,比如新增加了“劝阻、调解”等前置解决程序;三是处罚规定更直接,没有“绕道”治安管理处罚法,而是直接写明了处罚标准。
就此而言,这是规范广场舞、防止其噪音扰民的最好“降噪器”。
此外,现行法律中的“好条款”值得保留。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这是除罚款之外的另一种有效治理手段,即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都有积极价值,缺一不可。
当然,一些地方立法中,把广场舞的时间、地点等规范化、标准化,也值得肯定。但地方立法存在局限性,即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而国家立法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所以,对现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进行修订十分必要,既能指导地方相关立法,也为地方立法、执法提供了法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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